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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5年9月l日,甲、乙二人各出资2万元,从南方汽车市场买来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起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同年10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6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将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甲将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车以7万元转手卖给了丁.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l年,租金1.5万元.丙、丁二人签订合同后,即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租赁卡车期间,向银行贷款5万元

题目

(二)

2005年9月l日,甲、乙二人各出资2万元,从南方汽车市场买来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起从事长途货物运输.同年10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6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将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事后,甲将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车以7万元转手卖给了丁.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成立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l年,租金1.5万元.丙、丁二人签订合同后,即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租赁卡车期间,向银行贷款5万元,并将这辆卡车抵押给银行.银行与丙订立了抵押协议,但没有办理卡车抵押登记.2006年10月,丁又将该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戍.12月,丁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丙归还卡车.丙在得知丁已将车卖给戍后,不愿归还此车,而要求以7万元购买此车.丁不同意,遂丙、丁发生纠纷。

76.甲在来得到乙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卖给丙的合同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 )

A.违约行为

B.无因管理

C.无权处分

D.居间行为

E.可撒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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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二)2005年9月l日,甲、乙二人各出资2万元,从南方汽车市场买来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起从事长途货物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 )。


    正确答案:D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A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约定,由甲出资5000元,乙出资1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货车,由丙提供驾驶 技术,从事长途货运,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担责任。三人依约定购买一辆卡车,与A公司签订 合同,为其运输从B电脑公司购买的35台电脑。在B公司提货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实际 交付给甲、乙、丙三人36台电脑。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丙驾驶不慎,造成卡车倾覆,车载电脑全 部毁损。A公司要求甲承担责任,甲辩称乙也有份,只让自己赔偿不公平,而且货物毁损是由于 丙驾驶失误造成的,与自己无关,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工作人员此时发现多交付了 一台电脑,便致电A公司,要求其返还该电脑或补齐货款。
    以下哪一主体对A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A.甲 B.乙 C.丙 D.B公司


    答案:D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 例分红和承担风险所形成的关系为合伙。本案中,甲、乙、丙分别通过提供资金、劳务等方式,共同从事长途货 运,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或 几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对于运输过程中,由于丙失误造成的损失,甲与乙均负有连带责任。A公司可以任 意要求甲、乙、丙中一人或几人承担责任。只有B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 第3题:

    案情:
    2011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订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12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丙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问题:
    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何时取得卡车所有权?为什么?
    4.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5.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6.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乙之间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甲乙二人未约定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甲乙应为按份共有;并且甲乙各出资3万元,有明确的份额。所以,二人对该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甲乙按份共有该卡车,甲未经乙同意处分该卡车,二人各占1/2的份额,甲为无权处分。但是,买卖合同为负担行为,不以处分权为要件,此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所承认。甲丙间的买卖合同自签订时就发生效力。
    3.自乙要求分得卡车款项之时取得卡车所有权。甲将该卡车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此无权处分是针对卡车所有权转移而言的,汽车所有权是否转移效力待定。题目未表明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无须考虑。无权处分行为,因有处分权人事后同意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而生效。乙要求分得价款即表明其事后同意出卖该车,甲的处分行为为有权处分,此时丙继受取得卡车所有权。
    4.该约定有效。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题中交付行为应是占有改定,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至合同订立生效时,视为交付。
    5.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抵押合同为负担行为,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而不要求抵押人有处分权。乙丙签订抵押合同后,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6.不能得到支持。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仅房屋承租人方得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丙仅为卡车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且其出价低,亦不符合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下”要件。
    7.汽车所有权归丁所有。甲无权处分得到乙事后同意,丙取得所有权。丙将所有权转移给丁,自买卖合同签订时,丁取得所有权。丁将卡车卖给戊,但是并未交付,戊无所有权。所以,此时卡车的所有权归丁所有。

  • 第4题:

    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答案:对
    解析: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本题判断正确。

  • 第5题:

    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
    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应由甲、乙二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


    答案:对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
    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
    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故本题判断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