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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丙之间买卖卡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丙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甲和丙对乙构成共同侵权D.丙买该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车返还给甲E.丙买该车的行为有效

题目

甲与丙之间买卖卡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

A.丙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甲和丙对乙构成共同侵权

D.丙买该车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车返还给甲

E.丙买该车的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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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 第2题:

    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善意的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E.丙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
    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处分;甲以乙的名义出让手表,则属于无权代理。丙如果是善意的,就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 第3题:

    6月1日,甲将自有的一辆小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依约支付购车款5万元。6月2日,甲又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6月5日上午,甲将该车交付给乙;6月5日下午甲将该车过户给丙。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D.丙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一物多卖不影响合同效力;(2)选项CD:出卖人将标的物(特殊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4题:

    2012年8月10日,甲将自有的一辆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按约交付15万元,甲将车辆交给乙。双方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此后,10月8日,甲将该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甲将车交付给乙后,乙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C.由于该车的转让没有登记,乙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乙虽然基于交付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丙,该车的所有权应归丙


    答案:B
    解析:
    考点:一物二卖、无权处分
    讲解: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将汽车交付给乙。《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交付是包括汽车在内的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故乙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B项正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仅仅是特殊动产变动的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故不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C项错误。
    关于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无权处分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据此,善意取得不光要求买受人善意,而且要求完成物权变动的相应公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交付而不是登记,因为甲没有将汽车交付给丙,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不能取得所有权,D项错误。

  • 第5题: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后甲未将该车按约交付给乙,而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该车已质押给了乙
    B.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乙可依质权向丙进行追偿
    C.丙能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车
    D.丙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取决于乙是否同意

    答案:C
    解析:
    2、质押的分类 (1)动产质押
    第一,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第三,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无效)
    第四,动产质押的设立(合同 + 交付→设立) ① 质押合同签订生效时,质权未设立,债权人还未取得质权; ② 只有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后,质权自交付时设立,债权人才能成为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