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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7岁)在乙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工资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一天,乙的儿子丙(11岁)托甲购买彩票,中四等奖。中奖后,甲称丙未成年,奖金应当归甲。乙知道后,不同意,引发纠纷。( )的判断是正确的。A.甲未满18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B.丙已满10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C.甲的行为属于指定代理D.彩票奖金应当归甲E.彩票奖金应当归丙

题目

甲(17岁)在乙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工资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一天,乙的儿子丙(11岁)托甲购买彩票,中四等奖。中奖后,甲称丙未成年,奖金应当归甲。乙知道后,不同意,引发纠纷。( )的判断是正确的。

A.甲未满18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B.丙已满10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C.甲的行为属于指定代理

D.彩票奖金应当归甲

E.彩票奖金应当归丙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E
标准答案:BE
依据: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见教材第173页。
考核目的:掌握民法上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明确不同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行为后果。
更多“甲(17岁)在乙的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工资收入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一天,乙的儿子丙(11岁)托甲购买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和乙共有一辆汽车,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主张购买,甲之儿子丙亦主张购买,甲之兄也主张购买,且三人所出价款相同。该份额甲应转让于(  )。

    A.乙
    B.丙
    C.甲之兄
    D.由甲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份共有人在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只有在共有人不愿意购买时,才可以卖给其他人。

  • 第2题:

    甲和乙共有一辆汽车,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主张购买,甲之儿子丙亦主张购买,甲之兄也主张购买,且三人所出价款相同。该份额甲应转让于()。

    A:乙
    B:丙
    C:甲之兄
    D:由甲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 第3题:

    甲、丙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乙花去医药费3万元。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中,甲因车祸死亡,其未留有遗产,但有一个儿子。乙的损失(  )。


    A.应根据甲、丙的过错程度由甲的儿子和丙分担

    B.应由丙全部承担

    C.应由甲的儿子全部承担

    D.应由甲的儿子和丙平均分担

    答案:B
    解析:
    本题属于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丙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其子无义务为其承担责任,故丙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选项B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评注】全面理解和掌握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定,特别应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有所改变。

  • 第4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丙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

    A.乙
    B.丙
    C.丁
    D.戊
    E.甲的弟弟

    答案:A,B,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同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 第5题:

    甲和乙共有一辆汽车,甲享有70%的份额,乙享有30%的份额。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主张购买,甲的儿子丙亦主张购买,甲的哥哥也主张购买,且三人所出价款相同。该份额甲应转让于( )。

    A.乙
    B.丙
    C.甲的哥哥
    D.由甲决定

    答案:A
    解析:
    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应有部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