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题目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
[答案]:B
[解析]:
(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更多“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 ”相关问题
  • 第1题:

    本案中丁妹受伤的医药费如何承担( )

    A.吴某承担

    B.吴某和王某平均分担

    C.主要由吴某承担,王某给予适当补偿

    D.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丁妹受伤因为吴某和王某的共同过错,对丁妹而言,他们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人,《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是正确答案。

  • 第2题:

    关于本案的责任归属,正确的是( )。

    A.王某应当赔偿损失

    B.王某应当返还转让款

    C.王某应当承担违约金

    D.王某与浪海公司对华某承担连带责任

    E.浪海公司应当独立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B
     股权转让合同依法订立,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来看,华某作为买受人承担支付股权购买款,王某履行股权实际交付,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华某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王某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华某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义务,也可以解除合同,请求王某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其损失。因此,正确答案是A、B。

  • 第3题: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丙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B

  • 第4题:

    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乙承担

    B.应当由丙承担

    C.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乙、丙各承担50%


    正确答案:A

  • 第5题:

    下列关于本案中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网民吴石的行为构成侵权

    B.网民吴石与蝴蝶网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C.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D.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构成过错侵权

    E.蝴蝶网站如果于5月3日删除论坛上的帖子,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ADE
    [答案]:A, D, E
    [解析]:
    (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 第6题:

    A是B的全资子公司,A采购一批生产物资,尚未付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付款责任由A承担,B承担连带责任
    B、付款责任由A独立承担
    C、付款责任由B承担,A承担连带责任
    D、付款责任由B独立承担


    答案:B
    解析: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付款责任由A独立承担。

  • 第7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8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9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闻就香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就香公司给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使原要约失效
    B.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
    C.王天有律师发出“律师函"的行为代表博法津师事务所的行为,不是代表闻就香公司的行为
    D..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以代替授权委托书
    E.王天有律师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昋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昋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 第10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网民吴石的行为构成构成权
    B.网民吴石与蝴蝶网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C.蝴蝶网站廷迟删除侵权网页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D.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构成过错侵权
    E.蝴蝶网站如果于5月3日删除论坛上的帖子,则不承担法律责仼

    答案:A,D,E
    解析:
    (1)选项A: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吴石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转帖,而是对未经核实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进行传播,吴石存在过错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5年真题]
    A

    应当由乙承担

    B

    应当由丙承担

    C

    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

    乙、丙各承担50%


    正确答案: C,B
    解析: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乙厂未能按时为甲百货公司供货,依据合同相对性,应由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 第12题:

    多选题
    关于高某转发微博行为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在该微博平台删除相应微博后,高某不承担责任

    B

    高某应当与某知名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C

    高某应当与微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D

    高某应当与微博平台、某知名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第13题:

    关于本案责任的承担,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违约责任

    B.由于不可抗力的出现,平责任说法正确的是乙公司不承担乙公司承担公

    C.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甲承担公平责任


    正确答案:C
    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可抗力与免责关系问题。
    根据合同法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免除,免除的只是迟延责任(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履行责任。同时,“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在本案中,乙方是在迟延履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因此不能免除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正确答案为C,其他选项都是干扰项。

  • 第14题: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C
    [考点]网络侵权责任
    [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可知,本题中,网络用户甲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乙的侵权行为,乙发现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但是丙不予理会,对乙损害的扩大部分应与甲承担连带责任。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BD错误。

  • 第15题:

    某甲与某乙一向不和,遂写了一篇关于某乙生活作风有问题的文章以诋毁其名誉,并将该文章发布在丙网站上,给某乙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乙要求丙网站删除,丙网站不予理会,致使某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正确答案:ABD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作为网络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丑化乙的短文,甲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丙接到甲的通知后,不予理会,致使损失扩大,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D。

  • 第16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TSE}问题:

    {TS}在本案中,陈文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属于( )。

    A.陈文的个人行为

    B.饭香快餐连锁店的侵权行为

    C.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D.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行为

    E.事实行为


    正确答案:BE
    [答案]:B, E
    [解析]:
    (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 第17题:

    甲是网络写手,因与乙、丙有矛盾,分别写了一份丑化乙、丙的短文发布在丁网站上。乙发现后要求丁网站删除,网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丁网站自始即知道甲的文章侵犯丙的名誉权,仍然未采取必要措施。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丁网站无须承担责任
    B.丁网站对乙遭受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C.丁网站对丙遭受的损害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丁就乙、丙遭受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B,C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A选项、D选项错误;B选项、C选项正确。

  • 第18题:

    甲、乙二人同时拿石头砸向丙,丙被砸出轻伤,无法确定是谁的石头砸到了丙,但是无论谁的石头砸到丙都能造成该后果。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D.甲.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

  • 第19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在本案中,陈文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属于( )。

    A..陈文的个人行为
    B.饭香快餐连锁店的侵权行为
    C.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D.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行为
    E.事实行为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昋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昋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 第20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闻就香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闻就香公司给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使原约失效
    B、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
    C、王天有律师发出“律师函”的行为是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是代表闻就香公司的行为
    D、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以代替授权委托书
    E、王天有律师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21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在本案中,陈文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属于(  )。
    A、陈文的个人行为
    B、饭香快餐连锁店的侵权行为
    C、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D、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行为
    E、事实行为

    答案:B,E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22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网民吴石的行为构成侵权
    B、网民吴石与蝴蝶网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C、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D、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构成过错侵权
    E、蝴蝶网站如果于5月3日删除论坛上的帖子,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A,D,E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23题:

    多选题
    某知名网站发布图书内容,给谢某造成损害。关于该损害的责任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真题]
    A

    该网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

    该网站应与某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

    C

    该网站应与某出版社各自对谢某承担50%的责任

    D

    该网站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国内某知名网站将该书的全部内容歪曲后上传至其网络社区,渲染标题为“谢某首出传记自曝恋情”、“谢某自曝与某某相恋”,并转发到微博上,给谢某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由于此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而是单独侵权,所以该网站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