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下列关于酒类涉税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有( )。A.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B.从量定额计税部分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C.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D.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题目

下列关于酒类涉税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有( )。

A.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B.从量定额计税部分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C.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D.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相似考题
更多“下列关于酒类涉税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有( )。 A.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B.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各项中,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按粮食白酒适用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的有 ( )。

    A.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

    B.用粮食、薯类混合生产的白酒

    C.以薯类白酒为酒基的炮制酒

    D.外购薯类白酒以曲香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


    正确答案:AB
    解析:C和D应该按薯类白酒的适用税率征税。

  • 第2题:

    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

    A.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B.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C.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按照粮食白酒或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C
    解析: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 第3题:

    某酒厂生产的下列白酒,属于按粮食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有( )。

    A.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B.用粮食、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C.用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D.用糠麸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正确答案:AB

  • 第4题:

    按照现行规定,下列关于应税消费品的税率(税额)陈述,正确的有( )。

    A.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一致

    B.娱乐业的自制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一律适用250元/吨

    C.白包卷烟的从价消费税税率为56%

    D.粮食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E.残次品卷烟税率一律按56%适用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残次品卷烟税率一律按正品卷烟税率适用。

  • 第5题: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征税办法的有( )。

    A.粮食白酒

    B.卷烟

    C.黄酒

    D.薯类白酒


    正确答案:ABD

  • 第6题:

    下列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残次品卷烟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低一档税率征税

    B.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按酒精适用税率征税

    C.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正确答案:AB

  • 第7题: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采用复合计征方法的有( )。

    A.黄酒

    B.薯类白酒

    C.卷烟

    D.粮食白酒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关于酒类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办法
    B.进口白酒的计税价格由省级税务机关核定
    C.白酒生产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应并入计税依据
    D.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E.纳税人自设的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白酒,按照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答案:A,C,D
    解析:
    选项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选项E,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照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 第9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正确答案: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 第10题:

    某酒厂生产的一种白酒,由外购的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酒精制成,其中薯类白酒占70%、薯类酒精占25%、粮食白酒占5%,这种白酒应按()征税。

    • A、酒精
    • B、白酒
    • C、粮食白酒
    • D、其他酒

    正确答案:C

  • 第11题:

    单选题
    某酒厂生产的一种白酒,由外购的薯类白酒、粮食白酒、薯类酒精制成,其中薯类白酒占70%、薯类酒精占25%、粮食白酒占5%,这种白酒应按()征税。
    A

    酒精

    B

    白酒

    C

    粮食白酒

    D

    其他酒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以下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中,采用复合计算方法的有 ( )
    A

    卷烟

    B

    粮食白酒

    C

    薯类白酒

    D

    轮胎

    E

    小汽车


    正确答案: B,E
    解析:

  • 第13题:

    下列表述符合税收制度规定的有( )。

    A.酒厂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品牌使用费”,对于单独收取,可以独立核算的,应当缴纳营业税,不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B.酒厂以闲置的仓库对外投资,不缴纳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需要缴纳营业税

    C.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收消费税

    D.以外购的酒精勾兑生产白酒,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均不得从企业应纳消费税中扣除

    E.转让办公楼,以销售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


    正确答案:CDE
    解析:业务(1)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0×13%+2×7%)×(600000-4000)÷600000+1.7+4×7%+1.5×3%=6.04(万元)
      业务(2):
      销项税额=[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17%+3.74=13.28(万元)
      进项税额=3.4(万元)
      应纳消费税=[31+3.51÷(1+17%)]×20%+24.57÷(1+17%)×20%+(500×22+5×2000×25)÷10000×20%+(

  • 第14题: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产品有( )。

    A.卷烟

    B.啤酒

    C.粮食白酒

    D.薯类白酒

    E.轮胎


    正确答案:ACD

    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分为(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如B.啤酒;(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如E.轮胎;(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 第15题:

    以特殊原料(或方式)生产白酒消费税适用税率的政策是()

    A、以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按生产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征税

    B、以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C、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D、以粮食、薯类和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参考答案:ABC

  • 第16题:

    下列关于题目涉及的税收政策陈述,正确的是( )。

    A.外购酒精连续加工白酒,酒精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

    B.向白酒节捐赠粮食白酒,增值税价格应该按同类均价计算

    C.酒精损失的进项税,要依法转出,但是酒精发生的运费的进项税不用转出

    D.收购免税粮食可以按收购凭证价款计算抵扣

    E.提供酒窖设计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正确答案:BDE
    解析:(1) 本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业务(1):进项税额转出=(102.40×17%+3×7%)×8÷60=2.35(万元)
    业务(6):进项税额转出=400×100×13%÷10000=0.52(万元)
    业务(8):进项税额转出=(5.28-0.93)÷(1-13%)×13%+0.93÷(1-7%)×7%
    =0.72(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合计=0.52+0.72+2.35=3.59(万元)
    (2) 进口小轿车应纳税金合计
    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2.6+0.4)×7×50%=10.50(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2.6+0.4)×7+10.5]÷(1-9%)×9%=3.12(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2.6+0.4)×7+10.5]÷(1-9%)×17%=5.88(万元)
    进口环节缴纳的各种税金=10.50+3.12+5.88=19.5(万元)
    (3)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合计=102.40×17%+3×7%+30×13%+2×7%+1.3+4×7%+3.4
    =26.64(万元)
    实际可以抵扣进项税=26.64-3.59=23.05(万元)
    业务(3):销项税额=(31+3.51÷1.17+24.57÷1.17+500×22÷10000+5×2000×22÷10000)×17%=13.28(万元)
    业务(4):销项税额=1.4×(1+5%)÷(1-10%)×17%=0.28(万元)
    业务(5):销项税额=32×(1+10%)×17%=5.98(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13.28+0.28+5.98)-23.05=-3.51(万元)
    (4) 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业务(3):销售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应纳的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31+3.51÷1.17+24.57÷1.17)×20%=11(万元)
    捐赠粮食白酒应纳的从价征收的消费税=500×22×20%=2200(元)=0.22(万元)
    以物易物的粮食白酒从价征收的消费税=5×2000×25×20%=50000(元)=5(万元)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应纳的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20000+20000+500+5×2000)×0.5
    =25250(元)=2.53(万元)
    应纳消费税=11+0.22+5+2.53=18.75(万元)
    业务(4):应纳消费税=1.4×(1+5%)÷(1-10%)×10%=0.16(万元)
    本月应纳的消费税额=18.75+0.16=18.91(万元)
    (5) 本期应纳营业税税
    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6) 酒精连续生产白酒,前一环节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酒精损失的进项税,要依法转出,酒精发生的运费的进项税也要转出。

  • 第17题:

    下列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的有( )。

    A.酒基原料无法确定的泡制酒

    B.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酒精的原料为高粱

    C.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酒精原料无法确定

    D.薯类和粮食以外其他原料生产的白酒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烟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


    正确答案:×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征方式。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 第19题:

    关于本题业务涉税政策,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

    A.销售粮食白酒收取的押金,应在逾期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B.自行开采的矿泉水,不征收资源税、增值税

    C.销售粮食白酒同时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D.将自产粮食白酒赠送宾客、奖励职工,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正确答案:A

  • 第20题:

    下列各项中,不能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的是()。

    A.外购酒精生产白酒,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
    B.用于生产白酒的外购白酒,其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
    C.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D.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消费税的税率。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 第21题: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产品有()。

    • A、卷烟
    • B、啤酒
    • C、粮食白酒
    • D、薯类白酒

    正确答案:A,C,D

  • 第22题:

    不定项题
    关于白酒生产企业的涉税处理,正确的有(  )。
    A

    若白酒生产企业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B

    若白酒生产企业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C

    若白酒生产企业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牛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D

    白酒生产企业本月分给职工散装药酒,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税率与计税方法和其他消费税征税对象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这样设计?

    正确答案: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
    (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