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丝厂下列各项业务不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有( )。
A.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烟丝
B.将自产的烟丝发给职工
C.用进口烟丝捐赠给烟厂
D.接受烟厂捐赠的卷烟
E.向某协会无偿提供自产烟丝
第1题: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成后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 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2)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
(3)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税率: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某卷烟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在计算纳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9题:
位于县城的某烟丝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烟农手中收购烟叶,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烟叶收购价格20万元、价外补贴2万元,当月领用烟叶生产烟丝,加工完毕后当月将烟丝全部销售给位于市区的某卷烟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第10题: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第11题:
在中国境内零售化妆品
在中国境内委托加工化妆品
出口国内生产的化妆品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在国内销售
第12题: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29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6545元,应纳消费税17550元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下列各项业务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有()
第21题:
某烟丝厂受托加工烟丝一批,委托方提供原材料20万元,本企业收取加工费8万元,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元。
第22题:
在中国境内生产卷烟的单位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生产服装的单位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进口手机的单位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23题: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8450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加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18020元,应纳消费税37800元
第24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