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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烟丝厂下列各项业务不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有( )。A.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烟丝B.将自产的烟丝发给职工C.用进口烟丝捐赠给烟厂D.接受烟厂捐赠的卷烟E.向某协会无偿提供自产烟丝

题目

某烟丝厂下列各项业务不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有( )。

A.在中国境内受托加工烟丝

B.将自产的烟丝发给职工

C.用进口烟丝捐赠给烟厂

D.接受烟厂捐赠的卷烟

E.向某协会无偿提供自产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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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成后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 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2)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6.5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

    (3)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

    (3)计算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税率: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正确答案:
    (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①受托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272÷(1+6%)=1.2(万元) 
    ②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8+1.2)÷(1—30%)=13.1429(万元) 
    ③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的消费税:13.1429×30%=3.94(万元) 
    (2)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272÷(1+6%)×6%=0.072(万元) 
    (3)卷烟厂应纳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上述烟丝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40×150÷10000=O.6(万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60×45%=27(万元) 
    应纳消费税=(0.6+27)—3.94×50%=25.63(万元) 

  • 第2题:

    下列单位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答案:A,B,C
    解析:
    选项D,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而非纳税义务人。

  • 第3题:

    下列各项业务中,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是( )。

    A.商业批发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白酒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
    B.工业企业收回委托某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化妆品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
    C.某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企业加工烟丝,收回后继续生产卷烟再销售
    D.某酒厂收回委托某外商投资企业加工的白酒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

    答案:C
    解析: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卷烟,形成新的应税消费品,将卷烟对外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其他选项中,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 第4题:

    下列各项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A.进口金银首饰的外贸企业
    B.受托加工烟丝的工业企业
    C.生产护手霜销售的工业企业
    D.将自产卷烟用于抵债的卷烟厂

    答案:D
    解析:
    选项A:金银首饰只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B:受托加工烟丝的工业企业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选项C:护手霜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生产销售环节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 第5题:

    以下关于带料加工的业务描述不正确的是( )。

    A.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为受托方同类商品的价格
    B.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受托方
    C.带料加工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除外)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受托方
    D.带料加工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答案:C
    解析:
    选项C的纳税人应该是委托方,只有带料加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纳税人是受托方。其他带料加工业务的纳税人都应该是委托方,其受托方是代收代缴义务人。

  • 第6题:

    下列单位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小汽车生产企业
    B.委托加工烟丝的卷烟厂
    C.进口红酒的外贸公司
    D.受托加工白酒的加工厂

    答案:D
    解析:
    受托方只是消费税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 第7题:

    下列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的有( )。

    A.烟叶
    B.烟丝
    C.烤烟叶
    D.雪茄烟

    答案:B,D
    解析:
    选项AC属于烟叶税的纳税范围,不属于消费税纳税范围。

  • 第8题:

    某卷烟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在计算纳税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已纳消费税税款。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位于县城的某烟丝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从烟农手中收购烟叶,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烟叶收购价格20万元、价外补贴2万元,当月领用烟叶生产烟丝,加工完毕后当月将烟丝全部销售给位于市区的某卷烟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关于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烟丝厂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86万元
    • B、烟丝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24万元
    • C、烟丝厂当月应缴纳城建税1.71万元
    • D、烟丝厂当月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73万元

    正确答案:B,C,D

  • 第10题: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烟丝厂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烟丝厂为法定的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烟丝厂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的消费税,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
    (2)税务机关的处罚是错误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应向东方卷烟厂追缴税款,对烟丝厂应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11题: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业务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有()
    A

    在中国境内零售化妆品

    B

    在中国境内委托加工化妆品

    C

    出口国内生产的化妆品

    D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在国内销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某烟丝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烟丝加工厂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2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加工费支出5000元;烟丝厂上月留抵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加工费专用发票经过认证)下列正确的是(  )。
    A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29元

    B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C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D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6545元,应纳消费税17550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受托方自行提供原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的定义,应按自制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2000+2000+5000)×(1+5%)÷(1-30%)=58500(元)。增值税销项税=58500×17%=9945(元)本期缴纳增值税=9945-3400=6545(元)烟丝加工厂应纳消费税=58500×30%=17550(元)。

  • 第13题:

    2019 年 4 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 8 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 1.272 万元,并代收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 50%对外直接销售,收入 6.5 万元,另 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 40 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 80 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业务计算:

    受托方应纳的增值税额(烟丝消费税税率为 30%,卷烟消费税税率为 45%,固定税额为每标准箱 150 元)

    答案:
    解析: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1.272×3%=0.04(万元)

  • 第14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A.进口金银首饰的外贸企业

    B.受托加工烟丝的工业企业

    C.生产护手霜销售的工业企业

    D.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的单位

    答案:D
    解析:
    考察消费税。

    选项A:金银首饰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进口环节不征收消费税;

    选项B:受托加工烟丝的工业企业为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义务人;

    选项C:护手霜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 第15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 )。


    A.烟叶

    B.烟丝

    C.卷烟

    D.雪茄烟

    E.全部正确

    答案:B,C,D
    解析:
    考察消费税。

    烟叶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生产销售烟叶的单位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 第16题:

    (2017年)下列单位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

    A.委托加工烟丝的单位
    B.进口实木地板的单位
    C.受托加工卷烟的单位
    D.生产销售白酒的单位

    答案:C
    解析:
    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是消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第17题:

    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B.委托加工(除另有规定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C.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移送时纳税
    D.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答案:C
    解析: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 第18题:

    下列各项中,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是( )。

    A.烟叶
    B.烟丝
    C.卷烟
    D.雪茄烟

    答案:C
    解析: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 第19题:

    甲企业3月委托加工一批烟丝,已交付和支付受托方材料及加工费,该烟丝计划于4月10日加工完成并交付,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4月15日。则甲企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5日。()


    答案:错
    解析: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第20题:

    下列各项业务应承担消费税纳税义务的有()

    • A、在中国境内零售化妆品
    • B、在中国境内委托加工化妆品
    • C、出口国内生产的化妆品
    • D、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在国内销售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某烟丝厂受托加工烟丝一批,委托方提供原材料20万元,本企业收取加工费8万元,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该企业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元。

    • A、24000
    • B、84000
    • C、68000
    • D、120000

    正确答案:D

  • 第22题:

    单选题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

    在中国境内生产卷烟的单位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B

    在中国境内委托加工高档化妆品的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C

    在中国境内生产服装的单位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D

    在中国境内进口手机的单位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选项A,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选项CD,服装和手机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所以生产服装和进15手机的单位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 第23题:

    单选题
    烟丝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接受某烟厂委托加工烟丝,烟丝厂自行提供烟叶的成本为32000元,代垫辅助材料2000元,加工费支出50000元;烟丝厂上月留抵税额为3400元。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价格计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加工费专用发票经过认证,下列正确的是( )。
    A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8450元

    B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0115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C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5100元,应纳消费税15000元

    D

    加工厂本月应纳增值税18020元,应纳消费税37800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 受托方自行提供材料,不符合委托加工的定义,应按自制产品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2000+2000+50000)×(1+5%)÷(1-30%)=126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126000×17%=21420(元)
    本期缴纳增值税=21420-3400=18020(元)
    烟丝厂应纳消费税=126000×30%=37800(元)

  • 第24题:

    问答题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烟丝厂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上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烟丝厂为法定的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烟丝厂应当按照规定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的消费税,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资料。
    (2)税务机关的处罚是错误的。《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所以税务机关应向东方卷烟厂追缴税款,对烟丝厂应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