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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000元,白酒厂按合同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0元,该批白酒于2010年3月15日生产完成并交付甲企业,共计3吨白酒,该白酒厂挂入往来账结算,未作其他处理,注:假定白酒厂没有同类白酒售价。请问:(1)白酒厂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2)如不正确,请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题目

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000元,白酒厂按合同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0元,该批白酒于2010年3月15日生产完成并交付甲企业,共计3吨白酒,该白酒厂挂入往来账结算,未作其他处理,

注:假定白酒厂没有同类白酒售价。

请问:

(1)白酒厂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如不正确,请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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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更多“甲市某白酒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甲企业委托加工一批粮食白酒,甲企业发来粮食成本100 ”相关问题
  • 第1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粮食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2吨白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则该酒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万元。

    A.3.99

    B.3.94

    C.3.79

    D.3.66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50吨,收购成本共计13.05万元。企业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粮食白酒。粮食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2吨粮食白酒,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万元,乙酒厂无同类产品售价,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则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为( )万元。

    A.5.25
      B.4.71
      C.5.2
      D.4.76

    答案:D
    解析:
    从量税=2×2000×0.5÷10000=0.2(万元)
      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3.05+5+0.2)÷(1-20%)×20%+0.2=4.76(万元)

  • 第3题:

    甲酒厂将1 000瓶新研制的以粮食为原料的“特曲”白酒(每瓶500克),以53元/瓶的价格销售给乙关联企业。由于该白酒还未投放市场,所以没有对外售价。已知每500克白酒的成本为50元,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计算甲酒厂对乙酒厂的销售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X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祝率)
    = (2

  • 第4题:

    P市的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粮食白酒及高级套装白酒。粮食白酒最高销售价格2万元/吨(不含增值税);粮食白酒平均销售价格1.9万元/吨(不含增值税)。2019年3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粮食白酒35吨,不含税售价每吨1.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0.26万元,全部款项存入银行。
    (2)用自产粮食白酒2吨,为职工食堂换取一批粮油蔬菜,双方互相开具普通发票。
    (3)用3吨自产粮食白酒在端午节前馈赠关系单位。
    (4)甲酒厂将自产的粮食白酒用于连续调制生产高级套装礼品白酒5.5吨,不含税售价每吨3万元,当月全部销售。
    (5)以2万元/月(含增值税)租金将2016年6月取得的位于W市的一处办公用房出租,一次性收取12个月的含税租金24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勾选确认并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酒厂上述第(1)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2)计算甲酒厂上述第(2)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3)计算甲酒厂上述第(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酒厂上述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5)分别计算甲酒厂出租不动产应向W市预缴的增值税及向P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解析:
    (1)计税销售额=1.9×35+0.26÷(1+16%)=66.72(万元)
    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到就要价税分离计入销售额。
    消费税=35×1000/10000+66.72×20%=16.84(万元)
    (2)换取消费资料需用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增值税使用平均价。
    消费税=2×1000/10000+2×2×20%=1(万元)
    (3)计税销售额=1.9×3=5.70(万元)
    消费税=3×1000/10000+5.70×20%=1.44(万元)
    (4)计税销售额=3×5.5=16.50(万元)
    消费税=5.5×1000/10000+16.5×20%=3.85(万元)
    (5)甲酒厂向W市税务局预缴增值税=24/(1+10%)×3%=0.65(万元)
    甲酒厂向P市税务局申报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销项税=24/(1+10%)×10%=2.18(万元)
    扣除W市预缴税款后,在P市实际纳税=2.18-0.65=1.53(万元)。

  • 第5题: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与销售,2018年6月受企业丙委托加工20吨粮食白酒,双方约定由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甲酒厂同类产品售价为2.75万元/吨(其他相关资料: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粮食白酒成本利润率为10%)
      要求:说明本业务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和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额。


    答案:
    解析:
     本业务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丙企业。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
      从价计税依据=2.75×20=55(万元),从量计税依据为20吨。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55×20%+20×0.2×0.5=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