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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囚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题目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囚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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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抢劫后逃窜到某地的甲被当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时,甲向公安人员说出了与自己一起抢劫的乙可能藏匿的地点,并揭发了乙曾经盗窃A市超市保险柜的事实(后经查证属实),在甲提供的信息下,公安人员将乙抓获归案,甲的行为成立( )。

    A.自首

    B.特别自首

    C.一般立功

    D.重大立功


    正确答案:C

  • 第2题:

    甲和乙共同人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甲因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在押期间,如实供述自己曾实施的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罪行,属于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其对乙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所揭发犯罪为“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应属重大犯罪行为,所以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所以,D项正确。

  • 第3题:

    10.甲和乙共同人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白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ABC解析: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对“特别自首”的规定,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题中,甲因强奸罪被抓获,在羁押期间,其向公安人员供述自己参与实施的与强奸罪性质不同且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对此,应当以自首论,即甲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实行抢劫罪的行为构成特别自首。另外,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重大立功”的判断标准是被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并被查证属实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本题中,甲不仅如实交待自己的抢劫行为,同时,也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并使乙所犯抢劫罪受到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追究。因此,甲的行为又成立重大立功。故D项正确。A项: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本题中,虽然甲对其抢劫罪行的供述存在于其被动归案之后,但其被动归案的原因是强奸罪而非抢劫罪,即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抢劫罪行。因此,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甲的行为不属于坦白,应当成立特别自首。故A项错误。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也应认定为立功表现”。由于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对乙犯抢劫罪的检举、揭发,不属于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因此,判断甲是否构成立功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提供乙被关押的看守所是否能够等同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此,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此,抓捕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未被追责的共犯人能够被以共犯所触及的罪名,为公安机关所控制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甲以提供乙被关押看守所的方式,使得乙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与“抓捕”相同之功能,否则,乙仍然逍遥于该罪的刑罚之外。故而,甲检举、揭发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立功表现。因此,该项认为“甲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是不正确的。故B项错误。C项:根据前述分析,重大立功成立的标准是被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并被查证属实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根据《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犯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认为甲“不成立重大立功”是不正确的。故C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 第4题: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关押在某市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追究。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
    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并交代了抢劫罪共犯乙的行为,并且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属于不同种罪行,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坦白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本人罪行,而特别自首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甲不成立坦白:A选项错误。甲在交代了自己与乙实施的抢劫罪之后,还提供了同案犯乙被关押的地点等线索,使得乙的抢劫罪能够得到追诉,协助了司法机关工作,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立功:B选项错误。所谓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所谓重大犯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在省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甲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犯罪分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但是,只是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 第5题:

    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乙抓获。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
    【精解】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是立功行为。由于甲、乙两人人户抢劫且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乙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乙,属于重大立功。故选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