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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陈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说法正确是( )。A.陈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产权登记之后生效B.如果在陈甲向乙交付房屋之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陈甲承担C.如果在陈甲向乙交付房屋之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陈甲将房屋设置抵押的,该抵押行为无效D.如果陈甲和乙就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在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E.如果陈甲和乙就房屋价款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题目

根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陈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说法正确是( )。

A.陈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产权登记之后生效

B.如果在陈甲向乙交付房屋之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陈甲承担

C.如果在陈甲向乙交付房屋之后,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之前,陈甲将房屋设置抵押的,该抵押行为无效

D.如果陈甲和乙就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在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如果陈甲和乙就房屋价款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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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2年。在租赁期间,甲又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未取得乙的同意
    B.甲应当提前通知乙房屋将要出售
    C.乙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丙购买该房屋
    D.如丙购买了该房屋,则丙有权决定甲、乙之间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BC: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无须经承租人同意),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2题: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1年。半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害乙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
    C.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自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自动解除
    D.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须经过丙的同意方能继续有效

    答案:A
    解析:
    (1)选项A:甲对房屋是有权出售的,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B: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选项C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第3题:

    甲将一处自有房屋卖给乙,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办理登记时,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则( )。

    A.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甲和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甲和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
    D.房屋所有权归乙所有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1年后,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承租人乙。不久,乙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C.丙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C:由于出租人甲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将房屋出售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选项D: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5题:

    杨家有三兄弟杨甲、杨乙和杨丙,杨丙幼年时送给陈某作养子,杨丙结婚时,陈某为其盖了二层的新房,因邻居失火,该房屋被烧毁。杨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来,让杨丙夫妇及陈某居住,不久杨丙的生母病故。杨甲与杨乙要收回房子,杨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 )继承。

    A.杨甲和杨乙
    B.杨甲、杨乙和杨丙
    C.杨甲、杨乙、陈某
    D.杨甲、杨乙、杨丙及陈某

    答案:A
    解析: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本题中杨丙被送给陈某做养子,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即告解除,无权继承生父母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