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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公司向法院提出对该批建材行使留置权的要求在法律上( )。A.成立,根据担保法规定行使B.成立,根据与正泰公司签订的合同行使C.不成立,因为保管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留置权D.不成立,因为远大公司已丧失对该批建材的占有

题目

远大公司向法院提出对该批建材行使留置权的要求在法律上( )。

A.成立,根据担保法规定行使

B.成立,根据与正泰公司签订的合同行使

C.不成立,因为保管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留置权

D.不成立,因为远大公司已丧失对该批建材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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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若法院查明,县国税局对建材公司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进行复核、拒绝听取陈述和中辩意见的事实成立,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县国税局的处罚决定( )。

    A.存在程序瑕疵,但是成立并且有效,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处罚决定

    B.属于明显不当,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C.不合理但是合法,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D.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

    E.成立但是无效,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该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D

  • 第2题:

    丙公司( )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A.有权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

    B.有权依据担保法的规定

    C.可以通过法院

    D.不可以


    正确答案:D
    因为该机床已被甲公司提走,丙公司已丧失对该机床的占有,所以不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 第3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留置权的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C.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时即可实现留置权
    D.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应当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答案:A,B
    解析: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表明,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故选A项和B项。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债权人想要实现留置权,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2个月),在合理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故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37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可见,只有在债权人到期仍不实现留置权的,债务人才能请求法院要求债权人实现留置权,故D项错误。

  • 第4题:

    正泰公司与华威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该批建材合同总价款60万元,正泰公司于8月7日前交货,华威公司在交货后20天内付清合同款项。在交货日前,正泰公司发现华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向华威公司发出中止交货的传真通知并要求华威公司提供担保,华威公司予以拒绝。半个月后,正泰公司发现华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遂要求解除合同。华威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正泰公司履行交货。法院经审理查明,正泰公司该批建材原由远大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8月7日,保管费约定1.2万元。9月18日,正泰公司将该批建材提走,并承诺15日内支付保管费,但正泰公司后来并未支付保管费,远大公司要求解决留置权。现华威公司和远大公司均要求正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若华威公司虚构事实谎称有履约能力而与正泰公司签订合同,则该合同( )。

    A.无效

    B.效力待定

    C.有效

    D.可撤销、可变更


    正确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 第5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B.留置权的行使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C.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时即可实现留置权

    D.债务人请求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应当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AB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表明,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留置权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债权人想要实现留置权,必须给债务人一个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2个月),在合理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实现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7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可见,只有在债权人到期仍旧不实现留置权时,债务人才能请求法院要求债权人实现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