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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为了美化自己的容貌,去整形医院做整形手术,医生金某为林某施行手术,但在施行手术时,金某因接电话,误将一小块纱布遗留在林某的体内,后林某感觉极其不适,到医院进行复查,才发现这一情况,遂又进行手术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林某可以同时提起侵权和违约之诉B.林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C.金某在施行手术过程中有过错,应当向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金某在施行手术过程中有过错,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E.若提起侵权之诉,则该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题目

林某为了美化自己的容貌,去整形医院做整形手术,医生金某为林某施行手术,但在施行手术时,金某因接电话,误将一小块纱布遗留在林某的体内,后林某感觉极其不适,到医院进行复查,才发现这一情况,遂又进行手术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林某可以同时提起侵权和违约之诉

B.林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

C.金某在施行手术过程中有过错,应当向林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金某在施行手术过程中有过错,医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若提起侵权之诉,则该医疗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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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BD
解析:考点:医疗损害责任。林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实际上是与医院签订了一个治疗合同。金某在手术时操作失误,将纱布遗留在林某体内的情形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同时该行为对林某的人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所以也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一行为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时,构成责任的竞合。林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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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王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王某因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
    A.医院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
    B.王某有权要求手术医生向自己赔礼道歉
    C.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D.王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答案:B
    解析: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讲解:医生误将王某肾脏摘除,侵害了王某的身体完整性与正常的身体功能,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同时,因为医院过失导致王某死亡,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故A项正确。医生的诊疗过失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医院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医生本人不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故没有向王某道歉的法律义务,B项错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巳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巳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生前诉讼中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王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精神损害赔偿,故C项正确。关于丧亲之痛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据此,在自然人被侵权致死的情形,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其丧亲之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项正确。

  • 第2题:

    林某(他还有一个弟弟)幼年被送给张家做养子,在其结婚时,张家因无钱给其盖房,林某的生母便将自己居住的两问房屋腾给林某居住。假若林某生母后来病故,林某的弟弟和林某都要继承该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由( )继承。


    A.林某的弟弟

    B.林某和林某的弟弟

    C.林某和张家

    D.林某

    答案:A
    解析:
    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 第3题:

    韩某患病去医院治疗,需要开刀手术。陈医生为韩某施行手术,将纱布遗留在韩某体内。在韩某接受复查时,张医生发现这一情况,并经再次手术,才将纱布取出。下列关于本案性质、提起诉讼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本案性质属于违约而不是侵权
    B、本案性质属于侵权而不是违约
    C、本案性质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D、韩某只能选择侵权或者违约中的一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E、韩某可以向法院同时提起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

    答案:C,D
    解析:
    (1)韩某与该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陈医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医院未能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韩某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陈医生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责任主体为该医院 (3)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4题:

    某医学院三年级学生苏某,在实习中受朋友之托,为林某做节育复通手术,因缺少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林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 ( )。
    A.医疗事故罪 B.非法行医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答案:D
    解析:
    【详解】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苏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仅仅是实习人员,还不属于医务人员,因而其行为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非非法行医罪。至于苏某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刑法另外规定了以他人死亡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致人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而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本身就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 第5题:

    林某(他还有一个弟弟)幼年被送给张家做养子,在其结婚时,张家因无钱给其盖房,林某的生母便将自己居住的两间房屋腾给林某居住。假若林某生母后来病故,林某的弟弟和林某都要继承该房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屋由()继承。

    A:林某的弟弟
    B:林某和林某的弟弟
    C:林某和张家
    D:林某

    答案:A
    解析:
    我国养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