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频率运行管理
2.7.1.1电网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在AGC投运情况下,频率偏差按不超过±0.1赫兹控制。
2.7.1.2宁夏电网与西北电网联网运行时,电网频率由西北分中心负责调整,宁夏区调配合西北分中心进行频率调整。
2.7.1.3所有并网发电机组均应参与系统一次调频,其性能、 参数整定必须满足行业标准以及西北电网有关规定。
2.7.1.4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 AGC 、低频自启动、 高频切机等均应由相关调控机构确定整定原则;其整定值的变更、装置的投入或停用,均应得到相关调控机构许可。 2.7.1.5为防止电网频率崩溃,网内必须装设适当数量的低频减载自动装置,并按规程规定运行。 ?
2.7.2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
2.7.2.1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2.7.2.2机组一次调频投退状态应接入相应调控机构智能电网调度技术支持系统,实现调度端远方监视。
2.7.2.3机组投入一次调频,首先应在电厂内部通过试验,确认已达到《西北电网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办法》相关技术要求,征得机组所在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认可后,方可确认该机组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
2.7.2.4西北分中心直调发电机组,其一次调频功能由西北分中心负责管理。宁夏区调直接调管机组以及其他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由宁夏区调具体负责,其功能投退、技术指标变化、调速系统更新改造等情况须征得西北分中心同意并报送备案。
2.7.2.5当电网频率波动超出一次调频死区时,机组在所有运行方式下都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现场应随时记录并保存机组一次调频的投入及运行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分析与监督。
2.7.2.6已由电网调度管理机构确认投入了一次调频功能的机组,不得擅自退出此功能。
2.7.2.7宁夏区调应实时监测直调机组一次调频运行情况,对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要求的机组,按照“两个细则”进行考核。未达到一次调频要求的机组应尽快进行功能完善、试验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次调频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