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其妻子王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几日后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二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1题:
王某为其60岁的母亲张某投保意外伤害险,对于受益人的确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确定自己为受益人
B.以张某指定的王某的儿子为受益人
C.王某是投保人,王某可以确定自己为受益人
D.以王某和张某共同指定的人为受益人
第2题:
第3题:
1、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两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第4题:
老张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他的外孙购买了一份少儿教育金保险,并指定他的女儿女婿为受益人,其中( )属于这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A.老张的外孙
B.老张
C.老张的女儿
D.老张的女婿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