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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王五是李四的唯一继承人,李四与邻居赵六发生纠纷,赵六纠集一群人对李四进行殴打,李四不堪重击,倒地身亡,法院判决赵六向王五赔偿10万元。此后,王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A.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人寿保险通常不适用补偿原则B.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但赔偿后可以向赵六追偿C.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付D.保险公司一般不应赔付,只有赵六不能赔付时才可以赔付

题目

假设王五是李四的唯一继承人,李四与邻居赵六发生纠纷,赵六纠集一群人对李四进行殴打,李四不堪重击,倒地身亡,法院判决赵六向王五赔偿10万元。此后,王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

A.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人寿保险通常不适用补偿原则

B.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但赔偿后可以向赵六追偿

C.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侵权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付

D.保险公司一般不应赔付,只有赵六不能赔付时才可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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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正确答案:A
    36. 【答案】A
    【详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迫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相关考点梳理】参考33题

  • 第2题:

    某公司招聘时有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钱七等5人入围。从学历看,有2人为硕士、3人为博士;从性别看,有3人为男性、2人为女性。已知,张三、王五性别相同,而赵六、钱七性别不同;李四与钱七的学历相同,但王五和赵六的学历不同。最后,只有一位女硕士应聘成功。由此可以推出,应聘成功者为: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赵六

    答案:判,断,推,理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根据题干中的匹配特点,属于分析推理。第二步,分析条件。(1)学历:2个硕士,3个博士;(2)性别:3个男性,2个女性;(3)张三、王五性别相同;赵六、钱七性别不同;(4)李四、钱七学历相同;王五、赵六学历不同。第三步,进行推理。最后只有一位女硕士应聘成果:结合条件(1)、(4),王五、赵六学历不同,即一个硕士、一个博士,那么李四、钱七学历相同,意味着一定是博士学历,排除B项;结合条件(2)、(3),赵六、钱七性别不同,即一个女性、一个男性,那么张三、王五性别相同,意味着一定是男性,排除A、C项。因此,选择D选项。

  • 第3题:

    张三是汇票的出票人,李四、王五、赵六为依次背书人,冯七从赵六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李四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王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冯七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 )
    A.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
    B.李四的背书有效,冯七可以向张三、王五、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李四的背书无效,但冯七可以向张三、李四、赵六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D.以上说法均不对,因为李四在背书时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王五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冯七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权利
    讲解:《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対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 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 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 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李四作为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赵六的转让行为仍有效,只是李四对被背书人冯七不承担保证责任。王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故冯七只能向张三、赵六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4题:

    2009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09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10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

    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B.张三、李四、王五

    C.李四、王五、赵六

    D.李四、王五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 第5题:

    某日,王先生家发生盗窃案,警方找来有可能作案的嫌疑人张三、李四、王五、赵六进行询问。张三说:“反正不是我于的。”李四说:“是赵六干的。”王五说:“是李四干的。”赵六说:“李四是诬陷。”他们当中只有一个人说假话,则作案者应该是( )。

    A.张三
    B.李四
    C.王五
    D.赵六

    答案:B
    解析:
    赵六和李四的话构成矛盾关系,二人的话必有一真一假。题干指出,只有一人说假话,故说假话者在赵六和李四之间,据此可推出张三和王五说的是真话。据王五的话为真,可推出是李四干的。故答案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