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原则。
第1题:
试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标的的损失常常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保险赔偿后,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行使附随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包括向第三方的追偿权,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所取得的原属被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称为“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人与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双重赔偿。
无论保险标的遭受的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只要保险人已经支付了保险赔偿,保险人就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但是,在赔付全部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代位求偿权外,还有权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除非保险人主动放弃这一权利。保险人如只是赔付部分损失,则不能取得残存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从第三人处索回的金额超过保险赔偿,超出部分应退还被保险人。但是,保险人如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残余的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即使大于保险赔偿,亦归保险人所有。
第2题:
简述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第3题:
代位求偿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 )。
A.条件
B.前提
C.基础
D.核心
第4题:
简述规定代位求偿权的目的。
第5题:
代位求偿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原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