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个月”。
A.十二
B.十五
C.十八
D.二十四
第1题:
第2题:
29、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以后再次失业,其再次申领失业保险金所参考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
第3题:
25、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4题: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第5题:
【判断题】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从重新就业缴费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根据重新缴费时间计算。()
A.Y.是
B.N.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