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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遗嘱是否有效?

题目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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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陈先生年事已高,有儿子陈甲和陈乙,女儿陈丙,均已成年。陈先生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儿子陈甲,存款6万元留给儿子陈乙,汽车一辆留给女儿陈丙。对陈先生自己很珍爱的一副古画没有做安排,后来女儿常来探望,陈先生在日记中流露出将古画留给女儿的想法,现陈先生过世,下面关于该遗嘱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遗嘱没有将所有的财产进行安排,所以遗嘱无效
    B:根据日记的记载,古画当属于陈丙
    C:对于陈先生没有安排的财产使用法定继承
    D:因为陈先生在日记里对财产重新作了安排,所以之前所立遗嘱失效

    答案:C
    解析:
    只要遗嘱设立符合法定条件就属有效。本案中日记不能作为正式的遗嘱,所以对于没有安排的财产应该使用法定继承。

  • 第2题:

    王某为山西某煤矿老板,财力雄厚,有甲、乙、丙、丁4个儿子,2001年,王某授权其助手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大儿子甲所有;2002年,甲意外身亡,王某悲痛之余,在其律师张某及邻居在场的情况下以录音形式立遗嘱一份,将财产留给二儿子乙所有;2004年,乙的朋友赵某看望王某时称,乙经常将企业的资金恣意挥霍,王某放心不下,则在赵某和助手见证的情况下,重新以录音的方式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三儿子丙所有;2008年王某病危,半夜护士小姐巡房时,王某对护士称将财产留给四儿子丁所有,然后身亡。则:()

    A.王某2001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甲所有
    B.王某2002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乙所有
    C.王某2004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丙所有
    D.王某2008年的遗嘱最终有效,财产应归丁所有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本题中王某先后订立了4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在无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后遗嘱优于前遗嘱的原则。王某所订立的第四份遗嘱为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除适用于紧急情况外,还必须要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由于该口头遗嘱只有一名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王某所立的第三方遗嘱为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也需要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此处存在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赵某虽然是乙的朋友,但是朋友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仍可以作为见证人,故该份遗嘱有效,应以第三份遗嘱为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张三一家共4口人:张三夫妇、两岁的儿子及张父。张三自2010年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托人捎给其妻李四一封信和6000元钱,其后音信皆无。2015年4月,对张某的归来不抱希望的李四向法院申请宣告张三死亡,法院依法于2016年4月判决宣告张某死亡。张三和李四共有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现金6万元。2017年4月,李四将儿子送与王五收养。之后,李四与马六结婚,但1年后马六即病故。

    若张父于2016年10月去世,遗产有3间房屋和4万元现金,且李四对张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关于其遗产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四有权继承,李四之子无权继承
    B.李四无权继承,李四之子有权继承
    C.李四和其子均有权继承
    D.李四和其子均无权继承

    答案:C
    解析: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张三先于其父去世,张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

  • 第4题:

    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是:( )

    A.李某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家耕地的所有权留给儿子李甲
    B.16岁的小明立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手机留给同桌小丽
    C.林某仅有一个儿子在外留学,其邻居王某欺骗林某其儿子在国外赌博成瘾,林某遂立下书面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邻居王某
    D.黄某死前留下遗嘱将所居住房屋留给其女儿黄梅,其儿子发现后私自将遗嘱内容改为将房屋留给黄某儿媳黄梅丽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无效的问题。《继承法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耕地,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故A选项中的遗嘱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故BCD选项中的遗嘱均为无效。正确答案为ABCD。

  • 第5题:

    张某非常重男轻女,去世前写了一份遗嘱,将所有的财产留给儿子。张某去世时,儿子14岁,女儿8岁。该遗嘱的效力是()。

    A:部分无效
    B:全部无效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除非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缘由,遗嘱必须遵守该条款的规定。如果遗嘱有违反该条款的部分,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

  • 第6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遗嘱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遗嘱有效。

  • 第7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5万元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5万元应分出25000元给李四的妻子。在25000元遗产中,分出5000元给女儿读书。剩余20000元由其母亲、儿子、女儿、妻子,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其余平均分配继承。

  • 第8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5万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 第9题:

    问答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5万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5万元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5万元应分出25000元给李四的妻子。在25000元遗产中,分出5000元给女儿读书。剩余20000元由其母亲、儿子、女儿、妻子,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其余平均分配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真题]
    A

    B

    C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B
    解析: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第12题:

    问答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遗嘱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遗嘱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答案:A
    解析:
    【考点】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详解】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

  • 第14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遗嘱的形式。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 2015 年和 2016 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只是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故 A 项错误,不当选;B 项正确,当选。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20 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 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 2018 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 2016 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故C 项正确,当选;D 项错误, 不当选。

  • 第15题:

    李某一家五口,成员由女儿、儿子、儿媳、孙子组成,儿子2005年因病死亡,孙子和儿媳共同生活。2008年李某患重病,亲笔立下遗嘱,将本人的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李某死亡后,女儿继承了李某的遗产。此时儿媳提出李某生前遗嘱无效,生成她和李某的孙子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所涉及的继承关系包括()。

    Ⅰ.代位继承

    Ⅱ.遗嘱继承

    Ⅲ.法定继承

    Ⅳ.遗赠

    A、Ⅰ、Ⅱ、Ⅲ
    B、Ⅰ、Ⅲ
    C、Ⅰ、Ⅱ
    D、Ⅲ、Ⅳ

    答案:A
    解析:
    A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第16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A项,《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第17题:

    甲有乙、丙、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但没有见证人在场。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抢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其内容是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能成为甲的遗产继承人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解析:
    (1)选项A: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该自书遗嘱有效。(2)选项B: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题中,没有见证人在场,该代书遗嘱无效。(3)选项C: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虽然有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但甲病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该口头遗嘱无效。

  • 第18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5万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 第19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遗嘱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遗嘱是有效。

  • 第20题:

    问答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5万应如何继承?

    正确答案: 5万元作如下分割:
    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
    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多选题
    2015年甲立公证遗嘱:死后其全部遗产归长子乙。2016年甲又前往同一公证部门立公证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次子丙。由于儿子不孝,2017年甲又在家中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死后归大女儿丁,并注明年月日。后甲因病住院,小女儿戊悉心照料,2018年甲病危,口头遗嘱死后全部遗产归小女儿戊,在场的两名护士可以见证。后甲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
    A

    2015年甲立的第一份公证遗嘱无效

    B

    2016年甲立的第二份公证遗嘱有效

    C

    丁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D

    戊有权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B两项,《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在2015年和2016年所立的两份公证遗嘱均有效,以第二份公证遗嘱为准。
    CD两项,《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题中,2017年甲所立的自书遗嘱和2018年所立的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2016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因此,最终应由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

  • 第22题:

    问答题
    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遗嘱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遗嘱是有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李四有两个儿子李甲、李乙,一个女儿李丙,妻子早亡,李四死后留有存款40万元,立有遗嘱一份,表示死后把10万元作为嫁妆留给女儿丙。下列就遗产分配说法正确的是(  )。
    A

    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B

    李甲应当分得10万元

    C

    李丙应当分得10万元

    D

    李甲、李乙、李丙应当平均分配40万元


    正确答案: 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