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司机肖某和采购员程某一起从外地进货回公司,在一小吃店吃午饭时,肖某在程某的拉劝下,喝了些啤酒。重新上路后,由于肖某喝酒后有些犯困,注意力不集中,拐弯时将行人马某撞成重伤。二人怕耽误回家的时间,但又怕人发现,就把马某抬到路边偏僻的树林,结果马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B、由于程某唆使肖某喝酒,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C、肖某和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D、两人共同犯罪的形式是间接故意的共同不作为

题目

司机肖某和采购员程某一起从外地进货回公司,在一小吃店吃午饭时,肖某在程某的拉劝下,喝了些啤酒。重新上路后,由于肖某喝酒后有些犯困,注意力不集中,拐弯时将行人马某撞成重伤。二人怕耽误回家的时间,但又怕人发现,就把马某抬到路边偏僻的树林,结果马某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肖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 B、由于程某唆使肖某喝酒,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 C、肖某和程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D、两人共同犯罪的形式是间接故意的共同不作为

相似考题
更多“司机肖某和采购员程某一起从外地进货回公司,在一小吃店吃午饭时,肖”相关问题
  • 第1题:

    许某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 A.甲物流公司 B.肖某 C.董某 D.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正确答案:B
    本题考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木案选B。

  • 第2题:

    肖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科技公司派肖某赴美国学习,为其支付培训学费30000美元,差旅费5000美元,回国后肖某为公司服务5年,服务期内,肖某如果擅自离职或辞职,应向公司偿还培训费用,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人民币。肖某一回国就受高薪诱惑另谋高就,科技公司遂申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问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肖某另谋高就是劳动力自由流动.无须赔偿
    B.肖某应偿还科技公司30000美元
    C.肖某应偿还科技公司35000元
    D.肖某应偿还科技公司35000美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人民币

    答案:D
    解析: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专项培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题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肖某必须依照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故选D。

  • 第3题:

    王某开设了“王饼”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王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王饼”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王饼”标识

    B.如肖某注册“王饼”商标后立即起诉王某侵权,王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王某的在先权利,王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王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案:B
    解析:
    A项错误,B项正确: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肖某注册了“王饼”商标后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因此王某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在外地开设新店时,不能使用“王饼”标识。

    C项错误:《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王某应当在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

    D项错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超越经营范围,不属于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肖某仅需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即可。

  • 第4题:

    张某看到自己的儿子张肖勇(18岁)晚上独自出门,就暗中跟踪。张某看见儿子进入了一家仓库,心中着急,但怕别人逮着儿子,就在仓库外替儿子望风。张肖勇从仓库中拿着一些洋酒出来,张某就叫过来儿子一起回家,然后在家中狠狠教训儿子,今后不准再有盗窃行为,査明张肖勇盗窃的洋酒价值2.5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和儿子张肖勇构成了共同犯罪
    B.张肖勇构成了盗窃罪,张某不构成犯罪
    C.张某构成了片面共犯
    D.张某属于从犯


    答案:A,C,D
    解析:
    张肖勇盗窃时虽然和父亲张某没有意思联络,也不知道张某正在替自己望风,但张某知道儿子张肖勇正在实施盗窃,并实施了望风的帮助行为,这属于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张某处于从犯地位。

  • 第5题: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第6题:

    2002年2月,小学生肖平从黄兵、李红夫妻俩经营的个体商店购买鞭炮。随后,肖开始在街上燃放鞭炮,在放第二个时,来不及外扔,鞭炮在肖手中爆炸,肖左手被炸伤,后经医院治疗,肖左手掌被据掉,构成五级伤残。事后经查证,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不合格产品。该产品由张某加工生产(无照经营),黄兵、李红长期从其处进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规定,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方责任进行赔偿。你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正确答案: 不同意这种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缺陷产品,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可以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由消费者选择。本案法院认为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产生相互推诿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将黄兵、李红作为两个赔偿主体,也是不妥的,黄兵、李红作为同一商店的经营者,应是一个赔偿主体。

  • 第7题:

    肖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肖某收到批件后,不满批件所核定的面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肖某须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 B、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 C、肖某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签收批件之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 D、肖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乡政府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B,C

  • 第8题:

    肖某系某股份制银行的股东,对于其享有的权利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肖某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 B、肖某无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C、肖某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 D、肖某有权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正确答案:B

  • 第9题:

    单选题
    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真题]
    A

    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

    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

    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

    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AB两项,《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韦某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外地开设新店时不得使用“韦老四”标识。韦某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D两项,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是商标宣告无效的事由。

  • 第10题:

    问答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许某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2011年真题]
    A

    甲物流公司

    B

    肖某

    C

    董某

    D

    肖某、董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正确答案: C,B
    解析: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 第12题:

    问答题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考试大收集整理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第14题:

    肖某,男,17周岁;朱某,男,18周岁。两人系某大学的大学生,暑假期间朱某提出找小姐,肖某同意提供帮助。经商量后,由肖某到某酒吧找被害人周某开房,在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后,朱某身着警服假冒警察闯进肖某和周某所在房间,以肖某和周某有卖淫嫖娼行为,要进行罚款,周某不得已交出3 000元。朱某在周某交出3 000元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周某奸淫。
    问:(1)肖某和朱某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存在轮奸情节?
    (3)本案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肖某和朱某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以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周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招摇撞骗罪。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共谋后,冒充人民警察以抓嫖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周某3 000元钱,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肖某和朱某都构成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两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2)本案中不存在轮奸的情节。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行为。构成轮奸要求两次以上的奸淫行为必须都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朱某的奸淫行为是违背周某的意志,而肖某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对于周某而言是自愿的,并没有违背周某的意志,所以本案不存在轮奸的情节。
    (3)本案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首先,根据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肖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肖某受朱某的邀约,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肖某和朱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第15题:

    肖某是某公安派出所警察。一天晚上,肖某忘记闩门就上床睡觉了。当晚,30岁的精神病患者钱某在走失中推门走进肖家室内。睡在外屋的肖某的大儿子见有人进屋便问:“谁?”这时,肖某从睡眠中被惊醒,慌忙摸出枕头下面的手枪。问:“谁?”钱某这时已走出门外,没有回答。肖某见无人回答,即认为有坏人,要镇一镇,便朝门口打了一枪,击中已走出房门4米多远的钱某,造成钱某腹腔大量出血。虽经肖某及家人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对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不负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
    C:假想防卫
    D:正当防卫

    答案:B,C
    解析: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此案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过失在于不明情况即朝门口开枪。

  • 第16题:

    肖某之母死亡后,肖某继承20万元遗产。经查,肖某之母生前欠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负担个人债务5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肖某无需缴纳税款
    B、肖某无需清偿债务
    C、肖某需用其自己的财产补足清偿全部税款和债务
    D、肖某仅需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税款和债务

    答案:D
    解析:
    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但继承人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第17题:

    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有如下错误:
    1.在一审中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个月的审限;
    2.在一审中张法官在判决书上加盖人民法庭的印章是错误的,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
    3.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不应判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应直接改判;
    4.发回重审属于程序事项,二审法院应使用裁定而不是判决的方式。
    5.发回重审后,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不应由张法官重审。

  • 第18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
    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 第19题:

    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正确答案: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 第20题:

    单选题
    王某一次因闯红灯被交警扣留,处以罚款200元,王某的同事肖某认为王某是故意不遵守交通法规,应该受罚;后来肖某也闯了红灯,但他认为自己是没注意到红灯,属于无心之过,不愿意接受处罚。肖某对他人和自己做出了不同归因,其原因是(  )。
    A

    忽视一致性因素

    B

    自我价值保护

    C

    肖某为人很自私

    D

    社会视觉的影响

    E

    肖某比王某的道德水准更高


    正确答案: E
    解析:
    个体在归因时,对自我卷入的事情的解释,归因朝着有利于自我价值确立的方向倾斜,是一种利己性归因偏差,具体来说,当自己的行为是好的、成功时,倾向于内部归因;当行为本身不好、失败时,个体很少用个人特征来解释,而倾向于归结为外因。而当他人的行为是好的、成功时,倾向于外部外因;当他人的行为本身不好、失败时,则倾向于用他人的个人特征来解释,从而保护自己的价值。

  • 第21题:

    单选题
    肖某系某公司采购员,因与其妻不合,想与其结识已久的女士林某结婚。肖为了隐瞒已婚事实,私刻单位公章,并在林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肖的行为构成()
    A

    重婚罪

    B

    伪造公司印章罪

    C

    重婚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牵连犯

    D

    重婚罪与伪造公司印章罪两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2002年2月,小学生肖平从黄兵、李红夫妻俩经营的个体商店购买鞭炮。随后,肖开始在街上燃放鞭炮,在放第二个时,来不及外扔,鞭炮在肖手中爆炸,肖左手被炸伤,后经医院治疗,肖左手掌被据掉,构成五级伤残。事后经查证,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不合格产品。该产品由张某加工生产(无照经营),黄兵、李红长期从其处进货。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规定,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各方责任进行赔偿。你是否同意这种意见?

    正确答案: 不同意这种意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该鞭炮没注明商标、厂名、警示标志,系缺陷产品,经营者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可以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由消费者选择。本案法院认为黄兵、李红、张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妥当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产生相互推诿责任,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将黄兵、李红作为两个赔偿主体,也是不妥的,黄兵、李红作为同一商店的经营者,应是一个赔偿主体。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肖某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0000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12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7年12月30日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肖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是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肖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保险法颁布实施后,类似于案例中的情况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偿?

    正确答案: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