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限制方式上,可以采用国际高标准贸易投资协定采用的措施,一般为禁止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对外资所有权有所限制的领域以及基于互惠条款的限制措施,减少业绩和高管等涉及企业具体运营的附加要求,增加外商投资的()。
第1题:
1993 年12 月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GATT 第一次就涉及国际投资的
问题达成的贸易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该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B.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被该协议禁止的
C.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的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是一项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贸易平衡要求
D.限制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是一项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第2题:
第3题: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公司,规定其产品的出口比例,这违反了WTO的()
第4题: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列出应取消的投资限制措施包括()。
第5题:
东道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第6题: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公司,对其要求进出口平衡,这违反WTO的()
第7题:
外汇管理协定
外资企业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出口管理协定
第8题:
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限制模式
审批模式
第9题:
通过限制企业获得外汇来限制进口外国产品
限制企业产品出口
限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外贸领域投资
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
第10题:
第11题:
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可以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时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
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1%,且在2022年取消外资股比例限制
境外自然人不得投资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境外自然人可以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12题:
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当事人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要求,并据此主张所涉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3题:
第14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是()
第15题:
下列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产业政策说法正确的是()
第16题: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包括()。
第17题: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取消数量限制条款,要求成员不得对产品的进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费用以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18题:
对在中国的外资公司规定其外汇收支自求平衡违反了WTO的()
第19题:
积极性
参与度
创造性
数量
第20题:
对
错
第21题:
外汇管理协定
外资企业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贸易管理协定
第22题:
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
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的限制
对服务业务总量或总产出量的限制
对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形式的特定要求或限制
对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限制或外国资本投资总额的限制
第23题:
两种违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
三种违反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
各成员的具体义务
例外条款
发达成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