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第1题:
车辆唯一性认定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A.发动机号码
B.车辆识别代号
C.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
D.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第2题: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 )、深度应大于等于(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A.5.0mm,0.2mm
B.7.0mm,5.0mm
C.7.0mm,0.2mm
D.5.0mm,0.3mm
第3题:
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要详细登记车辆类型()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国家发改委撤销其产品公告。
第4题: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机动车基本信息不包括()。
第5题:
关于发动机号打刻,查验不合格的是()。
第6题:
安全技术检验时,车辆唯一性认定的检查项目()。
第7题:
注册登记检验时,如气缸体上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应检查在发动机易见部位是否具有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第8题: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下列哪些内容不得进行遮盖、打磨、挖补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第9题:
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厂家生产的底盘和上装部份组成的进口改装车,其车辆型号应按()确认。
第10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
第11题:
车辆类型
品牌/型号
颜色
出厂日期
第12题:
车辆铭牌应置于车辆前部易于观看之处
发动机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侧平面上
底盘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金属车架的易见部位
车辆的VIN码应设置有前挡风玻璃下边沿处的易见部位
第13题:
安全技术检验时,车辆唯一性认定的检查项目()
A.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B.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
C.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
D.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刻特征
第14题:
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15题:
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不符时,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担三包责任
第16题: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
第17题:
车辆唯一性认定是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第18题:
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第19题:
车辆唯一性认定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第20题:
如果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第21题:
对于采用了车辆识别代号的车辆,同一辆车的车架上,打刻了车辆识别代号后,还可同时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第22题:
关于车辆标志检查,下列叙述()正确。
第23题:
发动机型号及出厂编号
整车型号及出厂编号
产品标牌
发动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