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1题:
第2题:
简析刺与咨的关系。
“刺”、“咨”是同一用途的同源公文,因一音之转,而在先后相连缀的不同时期成为两个文种。具体而言,唐朝法定的平行公文是“刺”;后世改刺为咨。到了宋带,刺作为平行公文的作用被“咨”取代。
略
第3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
第4题:
简析在谈判中如何建立双方的信任关系。
第5题:
简析浮士德和靡非斯特形象的辩证关系。
第6题: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7题:
简析爱尔维修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理论。
第8题:
简析行政组织与政治发展的关系。
第9题:
第10题:
只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才是法律关系
法的内容不完全是法律权利和义务
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法和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第11题:
第12题:
简析调研报告各要素的关系。
调研报告的基本要素是调查、研究、报告。其中,调查是是依据和基础,是手段,研究是分析和综合,是目的,报告是反映和体现,是结果。
略
第13题:
简析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问题是义务教育理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目前,在对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认识上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在法律体系中属于义务范畴;
第二,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同时又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综合体;
第三,认为义务教育是属于权利的范畴,是公民为发展自己的个性、获得足够的自由空间而享有的隶属公民受教育权下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历史发展看,最初人们普遍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后来人们又认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目前人们已经认识到义务教育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公民充分发展其个性、才智、能力而由适龄公民所享有的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国际比较来看,多数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日本、朝鲜、韩国等属于这种事例;少数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利比亚等属于这种事例;极少数国家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应履行的一项义务,俄罗斯、泰国等属于这种事例。总之,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国际上对义务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存在三种观念:
①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②义务教育是公民的权利;
③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略
第14题:
《标准1》中所指出的义务教育阶段中的“四能”具体是析问题和()。
第15题:
简析辛弃疾《摸鱼儿》中的暗喻和象征手法。
第16题: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17题: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18题:
简析斯宾诺莎对自由与必然关系的论证。
第19题:
第20题: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接受六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接受五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21题:
第2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