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儒、墨、道、法四家义利观的得失,并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义利关系?
第1题: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六家”是指()
A.阴阳、儒、墨、农、法、道
B.阴阳、儒、墨、纵横、法、道
C.阴阳、儒、墨、兵、法、道
D.阴阳、儒、墨、名、法、道
第2题:
简述儒、墨、道、法关于人际关系和谐的基本理论和观点。
1、儒家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主张以爱人之心来谐调社会人际关系。
2、墨家墨子主张“兼爱”、“非攻”,让人民安居乐业。
3、道家主张“无为”,有利于化合社会矛盾。
4、法家主张“法治”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
略
第3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警察应怎样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第4题:
在战国中期以前影响最大的是哪两家?()
第5题:
宋代出现的新儒学是哪三家思想融合的产物()
第6题:
诸子百家中,对后世影响甚巨的四家是()。
第7题:
在义利方面,儒、墨、道、法之价值选择各是怎么样的?
第8题:
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各种思想流派纷呈。有学者将它们分别描述为:“全面归服自然的隐士派”、“专制君主的参谋集团”、“劳苦大众的行动帮会”、“拥有无限同情心与向上心的文化人的学派”。请按顺序指出它们分别代表哪一流派()
第9题:
第10题:
儒、墨、道、法
儒、墨、道、名
儒、道、法、阴阳
儒、道、墨、阴阳
第11题:
第12题:
阴阳、儒、墨、农、法、道
阴阳、儒、墨、纵横、法、道
阴阳、儒、墨、兵、法、道
阴阳、儒、墨、名、法、道
第13题:
比较分析儒、墨、道、法四家义利观的得失,并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义利关系?
1、儒家的得失:
儒家的贡献:
(1)儒家追求并弘扬仁义;
(2)在义利观上,儒家主张先义后利;
(3)儒家主张私利服从公利;
(4)儒家理想的社会秩序是: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人际和谐。
儒家在义利观上的失误:
(1)看到了义和利的对立,没有看到二者是一个统一体,其表现就是重义轻利,甚至是存义忘利、去利怀义。
(2)在肯定和追求公利的同时,在理论上却不言利,甚至在情感上耻于言利,
(3)在价值导向上,儒家强调义高于利的绝对价值,但把实现这一高尚的人生理想的希望寄托在贪婪而自私的地主阶级及其王侯权贵身上,看不到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真正动力。
2、墨家对先秦义利论的主要贡献有以下几点:
(1)墨家看到了义利的统一,反对把二者割裂开来,即尚义又贵利。
(2)墨家在价值导向上追求天下、国家、人民之大利、公利。
墨家的缺陷在于
(1)看到了义利之统一,却忽视了其对立。
(2)把义归结为利,认为义即大利、公利。因而在认知方法上、思维方式上又有简单化、绝对化的趋势。
(3)墨家义利论中还有一种狭隘的急功近利的思想。
3、法家的得失:
法家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对义利论的贡献主要有:
(1)现实精神;
(2)明确区分了公利与私利;
法家的义利论同样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1)概念内涵上的简单化,只承认公利中的地主阶级的利益这一特殊形态,抹杀了其它形态及其丰富内容,对私利也未提示其丰富的内涵。
(2)公私关系上存在简单化、绝对化的缺陷,他们只看到了对立,却无视统一。
(3)法家完全否认义的存在和功能。
(4)把利看成是最高的、最根本的追求和价值。法家完全否认道德的存在和功能。
(5)法家的义利观在道德价值导向上几乎一无可取。
4、道家的得失:
道家对先秦的义利论几乎没有什么贡献,但在思维方式上,道家有其优势,道家认为义利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对立中有统一,统一中有对立。
略
第14题:
先秦时期被称作“显学”的是:()
第15题:
元仁宗比较倾向哪一派()
第16题:
在某中学历史探究课上,学生从“如何遏制学生上自习乱说话现象”的角度表达他们对诸子百家思想的理解。甲生说:“这是品德问题,应该以德教化。”乙生说:“这是违纪行为,应该严格惩罚。”丙生说:“这是无意识的,要让学生自我觉悟。”他们的描述所对应的思想是()
第17题: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六家”是指()
第18题:
在天人关系上,儒、墨、道、佛各有什么样的选择?
第19题:
西汉时的司马谈将“诸子”概括为阴阳、儒、墨、名、法、道德六家。六家之中,对后世影响甚巨的是()。
第20题:
有的学者将春秋战国时期的各种思想流派分别描述为:“全面归服自然的隐士派”“专制君主的参谋集团”“劳苦大众的行动帮会”“拥有仁爱之心的文化人的学派”。这些流派按顺序排列应是()
第21题:
第22题:
儒、墨、道、法
儒、墨、道、名
儒、道、法、阴阳
儒、道、墨、阴阳
第23题:
儒
墨
法
道
第24题:
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我们能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利益
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我们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我们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
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能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
社会主义义利观要求我们把家庭利益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