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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题目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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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对电脑甲要行使抵押权,乙要行使质押权,丙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由丙行使优先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甲不得行使优先权。乙与丙之间形成承揽合同之实,后因债权债务而发生留置法律关系,丙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 第2题:

    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乙某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乙某,乙某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乙某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甲某将原料苄磺胺提供给乙某加工,虽是一种交付行为,但该原料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因而其所有权人仍系甲某。乙某加工后该原料苄磺胺的性质已发生改变,形成了一种新的物质即半成品苄磺隆。在加工过程中,乙某也提供了其他一些材料,那么,该半成品苄磺隆的所有权应归谁所有?应当认为甲某提供了加工物的基底(即原料),而乙某也提供了部分其他材料,这时,乙某提供的材料为甲某提供的基底附合,基底(即原料)可视为主物,材料为从物,因为甲某为主物的所有权人,所以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故半成品苄磺隆仍属甲某所有。因乙某不具有该苄磺隆的所有权,但是由于丙某不知道乙某不具有所有权而设定质权,符合《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而且并没有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乙某与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是有效的。

  • 第3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 第4题:

    1999年1月1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某将其二室一厅的住房租给乙某,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1万元,每年年初时一次付清年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某即将1999年1月10日至2001年1月10日两年的年租金支付给甲某。 1999年9月2日,甲某因开办公司向丙某借款30万元,借期1年。根据丙某的要求,甲某以该套房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并于同年9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甲某未将设置抵押的情况告知乙某。 2000年10月初,甲某因其公司亏损,无力偿还向丙某所借的欠款,经双方协商,丙某同意以该房作价30万元转归其所有,以冲抵债务,条件是乙某必须尽快搬出。双方于2001年1月初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丙某通知乙某限期搬走后,乙某以其与甲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而应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或者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拒绝搬走,双方形成纠纷。乙某以甲某和丙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 假设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本案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本案中甲某与丙某的抵押权成立在先、乙某的租赁权发生在后,案件处理将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如果甲某未履行书面告知乙某该租赁物已抵押的义务,其对出租租赁物造成乙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

  • 第5题:

    2000年9月27日甲某与乙银行和丙厂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银行给丙厂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某(甲某当时任丙厂厂长),将个人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的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单出质给乙银行作为丙厂贷款15万元的质押,其存款单本金16万元,到期利息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存款单移交给乙银行占有,乙银行发放了贷款。2000年11月21日甲某被免去丙厂厂长职务。2001年8月18日甲某的存款单到期,乙银行要求兑现存款单,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拒绝。2001年9月27日,贷款期限届至,经多次催促,丙某无力偿还,于是乙银行以丙厂和甲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本案甲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丙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根据上述分析,乙银行与甲某、丙厂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根据《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以载明兑现的存款单出质的,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本案中,甲某向乙银行出质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所以乙银行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因此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而拒绝乙银行兑现存款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由于此质押合同中没有对兑现后的价款如何处置做出约定,所以乙银行应该与出质人甲某协议是否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某有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未经出质人同意就质权人不得以收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其债权。因为,在质权人收取价款后,其质权存在于所收取的价款上。但此时质权人不能行使其质权,而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丙某无力偿还时,乙银行才可以就此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 第6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质押协议的约定,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乙某违背约定擅自使用摩托车并造成撞毁,其责任全在于乙某,乙某的行为属于违反质押协议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此时乙某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因此,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 第7题:

    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本案的著作权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若其有效,何时生效?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中,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质押。本案即是一起著作权质押纠纷案。根据规定,设定著作权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著作权的管理机关。本案中丙某小说书稿的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且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了书面的权利质押合同,而且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因此该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自2002年3月25日起生效。

  • 第8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假设本案中乙某是经甲某同意而将摩托车质押给丙某的,而其他情节不变,则乙某与丙某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若本案中,乙某是经甲某同意而将摩托车质押给丙某的,而且由于质权人的债务为1万元,在原质权所担保的2万元债权范围之内,而乙某与丙某的质押借款合同符合质押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因此合法生效。

  • 第9题:

    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本案中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依照《担保法》第8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05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丙某在其将该小说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便许可出版社予以出版,丙某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 第10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李某与甲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李某与甲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之物。

  • 第11题:

    问答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中的质押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出于对出质人利益的保护而做出的对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案质押借款协议书中“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是对流质约定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质押合同的整体无效,如果流质的无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则仅此部分无效。此部分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借款协议除了流质条款无效外,并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内容,因此该质押借款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转制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了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在法律上可以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其占有的质物为丙某设定质押的行为,因未经出质人甲某同意,因此乙某的转质行为无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2000年9月27日甲某与乙银行和丙厂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银行给丙厂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某(甲某当时任丙厂厂长),将个人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的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单出质给乙银行作为丙厂贷款15万元的质押,其存款单本金16万元,到期利息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存款单移交给乙银行占有,乙银行发放了贷款。2000年11月21日甲某被免去丙厂厂长职务。2001年8月18日甲某的存款单到期,乙银行要求兑现存款单,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拒绝。2001年9月27日,贷款期限届至,经多次催促,丙某无力偿还,于是乙银行以丙厂和甲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何谓权利质押?本案中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若其有效,则何时生效?


    正确答案:权利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所有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凭证转让或兑现以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可以质押,本案即是以存款单作为质物的权利质押。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存款单此权利凭证为质物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质押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且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自2000年9月27日起生效。

  • 第14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何为质押?质押如何分类?


    正确答案: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押。而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的质押物玉雕船属于动产,因此本案是动产质押纠纷案。

  • 第15题:

    甲某为举办一次展示会,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乙某早就对甲某所有的一辆豪华摩托车垂涎三尺,于是要求甲某将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甲某同意。于是于2003年1月9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某借给甲某现金2万元,借期1年,甲某以摩托车作为质押担保,如果甲某在还款期限到来后半个月内不还款的,摩托车即归乙某所有。另外,甲某还提出在质押期间乙某不得使用摩托车的条件,乙某同意。合同签订之日,乙某将2万元现金支付给了甲某,甲某亦将摩托车移交给了乙某占有。质押期间,乙某擅自使用甲某提供的摩托车学开摩托,不甚将该车撞毁。借款到期后,甲某将借款本息还清后,要求乙某返还摩托车时,乙某才说出摩托车被撞毁的事由。双方因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而形成纠纷,甲某诉至法院。在质押期间,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可能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能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


    正确答案: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这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虽然对质物享有质权,但不妨碍出质人向质权人请求承担质物保管不善的民事责任,该请求权是基于所有权保护而产生的。根据《担保法》第6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2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 第16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符合《担保法》第64条规定。

  • 第17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何谓转质?本案中乙某的转质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所谓转质,是指质权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质押物再行设定质权的行为。转制行为是基于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形成了一个质物上的两个质权并存,从而产生了出质人、质权人、转质权人三方主体的权责利互动关系。根据转质是否经过质权人同意,在法律上可以将转质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9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押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某将其占有的质物为丙某设定质押的行为,因未经出质人甲某同意,因此乙某的转质行为无效。

  • 第18题:

    甲某系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为提高生产效率,欲购进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但一时资金周转不开,于是甲某向乙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以自己价值3万元的玉雕船作担保。2002年9月30日,甲某与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书,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此玉雕船作质押担保,此玉雕船由甲某保管,并约定不按期还款,乙某可将此玉雕按市场价变卖折抵借款。当日,乙某即给了甲某2万元的借款。在经营过程中,甲某又因需购进一批货物仍需借款,于是向丙某借款3万元。丙某一再要求甲某提供担保,于是甲某将已质押给乙某的玉雕船作担保与丙某签订了质押借款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3万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4月1日,质押担保方式为甲某的价值约3万元的玉雕船。 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玉雕船移交给丙某占有,同时丙某将借款支付给了甲某。2003年4月1日,乙某的借款到期后,要求甲某偿还,甲某无能力还款。乙某即要求对甲某的玉雕船行使质权,甲某以该玉雕船又质押给丙某为由而折抵不成,形成纠纷。 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乙某不能因其与甲某订立了质押借款协议而要求将质物变卖以折抵借款,但因甲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乙某可以普通债权的求偿方式要求甲某承担责任。而对于丙某而言,其借款亦已到期,因甲某不能偿还借款,所以丙某可以依据《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行使其质权从而实现债权。

  • 第19题:

    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乙某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乙某,乙某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乙某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由上述分析得知,甲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的,在乙某届期未能偿还期对丙某的债务时,乙某可以就质物行使其质权。而甲某则可以依据加工承揽合同要求乙某承担违约责任。

  • 第20题:

    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乙某将如何保全和实现其债权?


    正确答案:本案中,虽然丙某的许可行为未经质权人同意,但由于出版社已将小说出版,丙某已获得了许可使用费,因此,质权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第80条的规定,视为事后追认出质人的许可使用行为,而要求出质人以所得的许可使用费向其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从而,乙某实现了债权,或者可以说至少保全了其债权。

  • 第21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本案将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某的转质行为已被认定为无效,根据规定,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担保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乙某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某应该要负赔偿责任。摩托车是不可抗力所导致烧毁的,因而丙某可以免责。

  • 第22题:

    2001年9月6日,甲某将1000公斤的苄磺胺(农药中间体原料)提供给乙某加工。2001年9月21日,乙某因需购进一批加工设备而向丙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在丙某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即将甲某提供的原料加工成的半成品苄磺隆质押给丙某。丙某不知此苄磺隆为甲某提供给乙某加工的。合同签订当日,丙某将10万元借款支付给了乙某,乙某亦将全部半成品苄磺隆移交丙某占有。2001年11月19日,甲某到乙某处提取苄磺隆,得知该货物已质押给丙某,随即提出异议,直接向丙某追要。丙某认为该货物已作为其债权的担保,在乙某偿还借款之前拒绝返还。后来,丙某、甲某、乙某多次共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故甲某以乙某和丙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丙某与乙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何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其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而设定的质权,质权人系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担保法》对此未作规定,《担保法解释》第84条则作了规定,即“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取得了担保物权,因此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要件:一是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受到限制,且必须是无处分权人;二是质权人已经占有了质物,且必须是出于善意,所谓善意,就是质权人在设定质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质人无权设定质押担保。三是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质物必须为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最后,须以设定担保为目的。

  • 第23题:

    问答题
    2001年3月,某下岗职工甲某欲开办一服装店,因资金不足,便向其好友乙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某以自己价值约2万元的摩托车作质押。3个月后,乙某因父亲住院治疗急需用钱,便向同事丙某借款,丙某要其提供担保,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就将质押的摩托车交给丙某,借得现款1万元。此后不久,丙某家因雷击失火,摩托车也因此而烧毁。甲某得知后,要求丙某赔偿损失,丙某以该摩托车已由乙某质押给他而拒绝,于是形成纠纷。在转质行为有效的情况下,转质权与原质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而按照担保法学理,此优先效力表现在:
    一是转质权人对于质权人的债权若先到期,则无论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届期,转质权人均可直接行使其质权,从质物变价中优先受偿;
    二是质权人的质权因债权届期而到达实行期时,其债权可以消灭,但转质权人的质权不消灭,如果质权人征得转质权人同意行使自己的质权,亦必须从质物中扣除对转质权人的担保债权额,仅就其剩余额来满足自己债权的清偿。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符合《担保法》第64条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