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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至5月间,杨某在担任益达百货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将商场租赁收入的一半用于冲抵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9659.64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7.10%。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逃避、拖延等方式,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2011年7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送的相关情况,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依法立案侦查。请分析益达百货公司和杨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题目

2011年1月至5月间,杨某在担任益达百货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将商场租赁收入的一半用于冲抵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9659.64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7.10%。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逃避、拖延等方式,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2011年7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送的相关情况,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依法立案侦查。请分析益达百货公司和杨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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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3年5月,家住在杭州的杨某在互联网上设立“黄金网站”,采取以付费注册会员的方式提供电影下载,并以手机短信注册、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会员注册费用。2004年1月至7月,杨某在该网站提供给付费会员下载影片的链接中,添加了20部淫秽色情电影的有效链接。在此期问,20部电影的点击率为259 488次,收取注册费用125 788元。2004年10月,杨某的父亲认为杨某开办的网站见不得人,主动报案,带着公安人员到杨某办公处将杨某抓获并予以逮捕。杨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而且还供述了2002年他在美国加州留学期间,在网上创办了中文“太阳网站”,作为代理商接受我国大陆网民对香港六合彩的投注,获利30万元。
    问:(1)杨某创办“黄金网站”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创办“太阳网站”的行为构成何罪?
    (3)我国刑法对杨某创办“太阳网站”的行为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4)杨某有无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
    解析:
    (1)杨某创办“黄金网站”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案中,杨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提供了淫秽电影的链接并据此收取注册会员费,导致淫秽电影在网上传播,其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2)杨某创办“太阳网站”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本案中,杨某建立“太阳网站”并作为代理商接受我国大陆网民对香港六合彩的投注,在本质上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3)我国刑法对杨某创办“太阳网站”的行为有管辖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都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中,杨某虽然是在美国创办“太阳网站”,但是接受投注的网民是针对中国大陆,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所以根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杨某创办“太阳网站”的行为有管辖权。
    (4)杨某所犯的两个犯罪都存在自首情节。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尽管杨某的父亲不是将杨某送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带领公安人员前去抓获杨某,但是其本质都是杨某的父亲主动将杨某交给公安人员控制,符合司法解释对自动投案所作的扩展解释。杨某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杨某被逮捕后还如实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赌博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杨某所犯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赌博罪都有自首情节,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2题:

    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的总经理担任,长期在外地。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党校脱产学习一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常务副总经理
    D: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答案:C
    解析:
    根据《安全生产法》可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由于该题中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是常务副总经理,所以在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常务副总经理。

  • 第3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4题:

    金某、杨某两人原同在云台大岛养殖场从事水产养殖,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l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金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正确答案: 因为“双方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所以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底开始计算。
    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年,从2000年底到2002年底。

  • 第5题:

    约翰·杨在担任()公司CEO期间,一直在实践“结果模式”的管理方式。

    • A、IBM
    • B、苹果
    • C、西门子
    • D、惠普

    正确答案:D

  • 第6题:

    2011年1月至5月间,杨某在担任益达百货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将商场租赁收入的一半用于冲抵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9659.64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7.10%。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逃避、拖延等方式,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2011年7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送的相关情况,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依法立案侦查。该罪的追诉标准(具体数额标准)及客观方面具体表现?


    正确答案:该罪追诉标准: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不缴或少缴已收税款,数额较大行为。

  • 第7题:

    某日深夜,男青年杨某尾随下夜班的青年女工王某至无人处,拦住王某,拔出尖刀,逼迫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开始假装顺从,乘杨某思想放松,忙于解衣时,从他身上拔出尖刀,将杨某刺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确答案:当然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本案王某的行为之所以属正当防卫,是因为王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施无过当这一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罪行还必须严重威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 第8题:

    2011年1月至5月间,杨某在担任益达百货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将商场租赁收入的一半用于冲抵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9659.64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7.10%。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逃避、拖延等方式,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2011年7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送的相关情况,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依法立案侦查。该案应扣押的文件物品。


    正确答案:调取主要书证:税务机关的纳税凭证、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种。

  • 第9题:

    张某为是一名警察,依法配有公务用枪。张某借用了杨某的3万元现金。杨某多次讨债,张某无力偿还,杨某让张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杨某,约定张某还款时,杨某将枪支归还张某。3个月后张某仍然未能归还借款,期间杨某曾用此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


    正确答案: 张某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张某作为警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有公务用枪。其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非依法持枪人杨某的控制、使用之下,因而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由于张某的借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构成此罪“情节严重”行为。

  • 第10题:

    单选题
    约翰·杨在担任()公司CEO期间,一直在实践“结果模式”的管理方式。
    A

    IBM

    B

    苹果

    C

    西门子

    D

    惠普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多选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张某是某市公安局预审科科长,曾在2000年1月贪污4000元现金,被单位发现后给予其记大过处分,但是张某不思悔改,在2001年2月伙同公安局预审科副科长王某贪污3000元现金,两人各得1500元。在2002年3月,张某又伙同民警李某贪污现金3000元,两人均分。后张某被抓获,对张某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6000元

    B

    王某是某市邮政局的信件投递员,在一次投递过程中王某将一张汇款通知单秘密窃取,按照通知单上的姓名伪造了一整套假证件,然后将钱取走,共得到现金5000元。对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C

    苟某接受某国有公司委派到市百货公司出任总经理,毕某是该百货公司副经理。二人在任期间共同密谋占有该百货公司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人共侵吞百货公司9万余元。该二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D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由于是合资企业,所以对某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


    正确答案: D,C
    解析:
    A项,《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的数额处罚,张某第一次贪污的4000元已经受过处罚,就不再计算在内,另外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规定,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贪污的数额应当按照所参与、组织的贪污案件的总体数额计算,不能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贪污款计算,故张某共贪污6000元。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窃取汇款通知单伪造取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扣自己保管、投递中的汇款单,采取伪造取款证件的方法骗取汇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规定,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尽量区分主从犯,难以区分的,可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项,《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甲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的最大不同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 第12题:

    不定项题
    2013年5月,甲市税务局稽查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A公司于2009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以3万元价格从B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涉及税额近130万元,已全部抵扣。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A公司向5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份,涉及税款200余万元。案发后,负责查处此案的税务人员杨某受朋友孙某之托,对A公司仅处以罚款即结案。根据举报查实,税务人员杨某有巨额受贿行为。现杨某在逃,税务机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3.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查办涉税犯罪案件时,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可以依法采取(    )的侦查措施。
    A

    讯问举报人

    B

    搜查杨某住处

    C

    查封、扣押物证

    D

    通缉杨某

    E

    讯问杨某邻居


    正确答案: D
    解析:

  • 第13题:

    孙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孙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D
    解析:
    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1)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本案中,孙某即属于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而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 第14题:

    某物业服务公司登记了业主杨某的电话号码。物业公司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的是( )

    A、杨某房屋煤气管道未经检测,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燃气公司
    B、杨某的房屋尚未装修,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某装修公司
    C、杨某停在小区内的轿车阻挡了刘某开车出行,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刘某
    D、楼上邻居装修试验卫生间是否漏水,物业公司将杨某的电话告知楼上邻居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常识。
    A项正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该项中,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燃气公司,便于燃气公司及时联系杨某,尽快完成燃气管道检测、养护工作,以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B项错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但是房屋装修是业主的个人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电话号码告知装修公司,《物业管理条例》并未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该项权利,擅自告知的行为可能会对业主生活造成骚扰。
    C项正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公司将杨某电话告知刘某,便于疏导小区交通状况,也是物业履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秩序职责的体现。
    D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该项中,杨某与楼上邻居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如果楼上邻居房屋漏水,可能会造成杨某损失,物业将杨某电话告知邻居,便于减少损失,沟通邻里关系。

  • 第15题:

    甲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公司董事会聘请李某为公司总经理,李某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可以行使下列哪些权利?()

    • A、主持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 B、制定甲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 C、聘任王某为公司财务总监
    • D、组织并实施甲公司2017年投资方案

    正确答案:A,B,D

  • 第16题:

    约翰•杨在担任()公司CEO期间,一直在实践“结果模式”的管理方式。


    正确答案:惠普

  • 第17题:

    周恩来在法国留学期间,应某报邀请,担任该报特约通讯员,为它撰写海外通信,该报是()。

    • A、北京《晨报》
    • B、上海《时事新报》
    • C、上海《新青年》
    • D、天津《益世报》

    正确答案:D

  • 第18题:

    赵某与杨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赵某将其一套私房租给杨某居住。请根据《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第19题:

    2011年1月至5月间,杨某在担任益达百货公司总经理期间,采取将商场租赁收入的一半用于冲抵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9659.64元,占应纳税总额的17.10%。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杨某采取逃避、拖延等方式,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罚。2011年7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税务机关移送的相关情况,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立案侦查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不正确。在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已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该案发生在《刑法修改案(七)》颁布实施之后,公安机关应以涉嫌逃税罪对益达百货公司及杨某立案侦查。

  • 第20题:

    某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张某、王某在办理一起抢劫案件时,先后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朱某进行了讯问,因杨某拒不交待犯罪事实,即采取不让其睡觉的体罚方法获取了杨某的口供,按照杨某的口供,张某、王某在杨某家中提取了抢劫所用的匕首,并根据杨某供述的抢劫地点调取了被抢劫银行的监控录像,期间,侦查员张某发现该案的朱某系自己初中同学,遂要求回避,本案中以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A、按照杨某的供述提取到的匕首
    • B、朱某的《讯问笔录》
    • C、杨某的《讯问笔录》
    • D、按照杨某的供述,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资料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杨某,5岁,其父因安全生产事故成了植物人,其母不堪生活重负跳井自尽,关于杨某的监护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杨某的姨妈愿意抚养,可直接取得监护权
    • B、杨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可直接由法院裁决
    • C、杨某父亲的朋友李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须经杨某父亲所在单位或者杨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 D、在一定条件下,杨某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杨某所在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担任监护人

    正确答案:A,C,D

  • 第22题:

    单选题
    周恩来在法国留学期间,应某报邀请,担任该报特约通讯员,为它撰写海外通信,该报是()。
    A

    北京《晨报》

    B

    上海《时事新报》

    C

    上海《新青年》

    D

    天津《益世报》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填空题
    约翰•杨在担任()公司CEO期间,一直在实践“结果模式”的管理方式。

    正确答案: 惠普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