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规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通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归纳为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四种。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其具体内容为: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并罚。具体的限制加重规则为: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要区分两种情况: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判决宣告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④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一个或者数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一般采用并科原则并罚,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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