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题:
问答题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死刑适用的规定?
正确答案: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根据这一政策,刑法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
(1)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反映在刑法分则的保留死刑的具体条文中往往表现为:该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以严格限制具体犯罪的死刑适用。另外,在刑法分则中,除了极个别的例外,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规定的,并不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这就从死刑的规定方式上保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死刑,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18周岁以后再执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是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待分娩以后再执行。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其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如果审判的时候没有发现罪犯怀孕而作了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前才发现罪犯正在怀孕期,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是指以令人发指的手段,如以肢解、残酷折磨、毁人容貌、摘除人体器官等惨无人道的手段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条款的规定既是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政策的体现,也是刑法伦理精神的体现。
(3)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根据这一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4)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
《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我国所独有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缩小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根据这一规定,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罪该处死,即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这是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前提条件。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适用死缓的基本条。至于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况,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来讲,应主要依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认罪悔罪的态度、有无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等情况,综合考虑。
为了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执行,《刑法》第48条第3款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修订后的《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第50条第2款是《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新增设的,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此款规定包含两层意思:①明确了“限制减刑”的对象范围,即对累犯及8种严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可以对其限制减刑;②人民法院对罪犯是否决定“限制减刑”有酌定裁量权。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缓期二年届满后至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关押日数,则应计算在减刑之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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