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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成先生和卫小姐婚后不久发现怀孕,因为二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在成先生提出离婚,请问成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能否受理?

题目
问答题
成先生和卫小姐婚后不久发现怀孕,因为二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在成先生提出离婚,请问成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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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先生和李小姐是夫妻,婚后张先生与朋友小王、小刘共同平等出资创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张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都想要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小王和小刘也反对公司增加股东,下面关于张先生股份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

    A.张先生可以退股,然后和李小姐平分股款

    B.李小姐可以获得张先生的一半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C.因为公司是由张先生自己出资,所以李小姐不能分得财产

    D.如小王和小刘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李小姐可以得到李先生股份现金价值的一半


    正确答案:D

  • 第2题:

    李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后不久,张女士发现李先生隐瞒了真实的婚姻状况,其与郑女士已于两年前进行婚姻登记,且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张女士的婚姻()。

    A:已经登记,有效
    B:是无效婚姻,李先生重婚
    C:是可撤销的婚姻,李先生重婚
    D:是可撤销婚姻,李先生欺诈张女士

    答案:B
    解析: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包括: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 第3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二人离婚时王小姐可分得()万元的财产。
    A:30
    B:36
    C:20
    D:26

    答案:D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4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0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

    A:有效,将财产给小姜
    B: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C:有效,姜先生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
    D:无效,因为没有给前妻留赡养费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生效。

  • 第5题:

    于先生是一位军人,2007年与于女士结婚。婚后于先生获得复员费10万元,为庆贺二人结婚,于先生的父母赠给儿子一套价值30万元的住房。2008年结婚纪念日于先生将婚前购买的轿车赠给了于女士,并写下了赠予合同。但一直没有过户。200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10万元的复员费属于()。

    A:于先生的法定财产
    B:于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C:于女士的婚后个人财产
    D:婚后共同财产

    答案:A
    解析:

  • 第6题:

    周女士和郑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郑先生无所事事,逐渐迷上了赌博,后来赌博成性,请问周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 第7题:

    张先生和王小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由于都想早点结婚,因此认识时间不到一个月就草率结婚了,婚后发现两个人价值观存在天壤之辈,每天吵闹不断,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请问张先生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 第8题:

    成先生和卫小姐婚后不久发现怀孕,因为二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在成先生提出离婚,请问成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能否受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卫小姐现在在怀孕期间,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请,这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女性及胎儿安全健康。

  • 第9题:

    问答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张先生和王小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由于都想早点结婚,因此认识时间不到一个月就草率结婚了,婚后发现两个人价值观存在天壤之辈,每天吵闹不断,无法建立夫妻感情,请问张先生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判断题
    姜先生离婚后与儿子小姜一同生活,父母早亡,与前妻离婚后将一个残疾的儿子大姜交给前妻抚养,姜先生2009年因车祸去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姜先生留有一份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6万元留给儿子小姜,则姜先生的遗嘱无效,因为没有给大姜留遗产份额。(  )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接上题,房屋贷款属于( )。

    A.于先生婚前的个人债务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债务
    C.夫妻共同债务
    D.于先生的婚后个人债务

    答案:A
    解析:

  • 第14题: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则该房屋属于( )。

    A.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
    C.婚后共同财产
    D.二人合伙共有的财产

    答案:A
    解析:

  • 第15题:

    张先生和李小姐是夫妻,婚后张先生与朋友小王、小刘共同平等出资创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在张先生和李小姐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都想要公司的股份,协商不成,小王和小刘也反对公司增加股东,下面关于张先生股份的分割,说法正确的是()。

    A:张先生可以退股,然后和李小姐平分股款
    B:李小姐可以获得张先生的一半股份,成为公司股东
    C:因为公司是由张先生自己出资,所以李小姐不能分得财产
    D:如小王和小刘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李小姐可以得到张先生股份现金价值的一半

    答案:D
    解析:
    D项,夫妻仅以其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资料:2000年5月1日,23岁的刘女士与27岁的周先生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但双方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2001年周先生父母因病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居室的楼房。2002年3月8日,刘女士和周先生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3月8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对周先生父母所留遗产归属问题二人产生纠纷。根据资料回答21~22题。

  • 第16题:

    共用题干
    于先生与王小姐二人相恋多年,决定于2008年9月结婚,婚前于先生的父亲为于先生首付20万元,贷款8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结婚,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房屋内举行了婚礼。一年以后二人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偿还贷款12万元。离婚时房屋市价120万元,其他家庭财产共计40万元。根据案例回答91~93题。

    房屋贷款属于()。
    A:于先生婚前的个人债务
    B:王小姐的婚前个人债务
    C:夫妻共同债务
    D:于先生的婚后个人债务

    答案:A
    解析:
    对于一方在婚前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而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也有出资时,在分割该房屋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配偶方所付房款,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题中房产为于先生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于先生名下,应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他家庭财产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王小姐可分得这部分财产的一半,即(12+40)/2=26(万元)。


    由于房产为于先生婚前购买,属于于先生的个人财产,则所附随的债务也属于于先生的个人债务。

  • 第17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 第18题:

    蒋先生是海员,常年出海。婚后,其妻沈女士与他人通奸怀孕,请问蒋先生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关键的是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呢?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 第19题:

    钱女士和王先生草率结婚,婚后钱女士发现王先生行为怪异,后来查证王先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请问钱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准予离婚。

  • 第20题:

    张先生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一套,并按揭贷款,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后来,由于二人感情不和而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女士向张先生提出分割房屋一半财产的要求。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后,该房屋的产权()。

    • A、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 B、归张先生个人所有
    • C、如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清偿贷款,则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同所有
    • D、以上均不正确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问答题
    王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大龄“剩男”、“剩女”,两人经过一多月的相识就“闪婚”了,后来李小姐发现王先生存在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请问李小姐可否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单选题
    杨女士2006年与吴先生结婚,生一子小吴,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居住,2008年吴先生用家庭财产20万与朋友合伙成立了一家股份公司,占50%的股权。2012年二人起诉离婚,离婚时公司价值200万,房产价值150万,其他家庭资产80万。2013年杨女士带着7岁的小吴嫁给金先生,二人都是再婚,金先生带了一个九岁的女儿小金。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对子女视如己出。同年12月一直单身的吴先生因意外去世,吴先生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6月金先生因病去世,二人家庭财产共计300万。金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价值200万。金先生父亲在世。杨女士与吴先生离婚后,可分得()万元。
    A

    115

    B

    165

    C

    210

    D

    330


    正确答案: D
    解析: 共同财产为公司一半的股份100万元,房产150万元,其他家庭资产80万元,夫妻均分,所以杨女士可获得(100+150+80)/2=165(万元)。

  • 第23题:

    问答题
    周女士和郑先生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为郑先生无所事事,逐渐迷上了赌博,后来赌博成性,请问周女士是否可以此为由诉请离婚?

    正确答案: 可以。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准予离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问答题
    成先生和卫小姐婚后不久发现怀孕,因为二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在成先生提出离婚,请问成先生的离婚诉请法院能否受理?

    正确答案: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卫小姐现在在怀孕期间,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请,这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女性及胎儿安全健康。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