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该段文字反映了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借贷契约。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处理称责纠纷的依据是傅别。郑玄解释道,“称责”就是指借贷,“傅别”是券书。审理债务纠纷,以“傅别”为证据。“傅”就是指将借贷的内容写在文书之中,“别”就是指将这样的券书一分为二,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拿一半。
(3)这段文字表明,西周时期已经存在了商品交易的借贷关系,表明了西周时期借贷关系的活跃和相应诉讼案件的增多。借贷的出现适应了西周时期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需要,也证明了西周时期民事法律规范的较大发展。
(4)“傅别”的出现,促进了司法制度中证据的运用和发展,特别对于财产关系的纠纷,就以契约文书为依据,而不是以人证为依据,从而影响了古代契约纠纷的证据运用方式,这对完善司法审判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