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12题:
三个以下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 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13题:
第14题:
第15题:
第16题:
第17题:
第18题:
第19题:
第20题:
第21题:
第22题:
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
降低资质等级
交回资质证书
第23题: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禁止无城市规划编制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未向其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该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