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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须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2)行政行为合理主义;该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始终以公共利益和正当理由为依据。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政府专断、滥用权力,要求政府始终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
    (3)行政程序公正正义;该原则要求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公平,尤其是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行政行为直接对其不利时,首先要给公民提供反对意见的机会,政府对这些意见要给予充分考虑。


  • 第2题:

    【多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内在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内容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下列关于基本原则功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基本原则发挥着指引规范制定、引导行政法发展的作用

    B.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的依据、标准和准绳

    C.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法院裁判时的直接和首要依据

    D.法院穷尽了既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方法之后,可以直接援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C

  • 第3题:

    3、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主体的所有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政法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2)行政法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 第4题:

    下列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A.行政法基本原则过于宏观和抽象,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实施和处理行政争议的依据
    B.从调整范围上来讲,基本原则大于原则,原则大于规则
    C.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思想性,是由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和提炼的
    D.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简单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

    答案:A
    解析: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的处理留下了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

  • 第5题:

    3、【多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内在联系的、指导和规范全部行政法内容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下列关于基本原则功能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基本原则发挥着指引规范制定、引导行政法发展的作用

    B.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的依据、标准和准绳

    C.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法院裁判时的直接和首要依据

    D.法院穷尽了既有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方法之后,可以直接援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具有不可替代的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法治原则作为法治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反映,涵盖了对行政法主体的所有要求,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对其他行政法主体的要求则是必须守法,依法监督行政行为等。 行政法治原则可具体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不应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既不能违反实体行政法规范,也不能违反程序行政法规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依法定程序进行。 (4)要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以上四方面的内容与要求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不可分离。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合法性原则都是其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原则,有以下具体内容和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行政法规范,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变;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定的“合理采伐林木”、“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合理性原则既有利于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又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而又特殊的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等,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是同样为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一般来说,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已经发生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一般不得行使,除非有权机关事后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必须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与范围内。可见,行政应急性原则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特殊的重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