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由甲、乙、丙、丁、戊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担任公司经理。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 (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1、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下列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行为是()
A.公司决定不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在设立时必须实缴到位”
C.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D.公司决定由丙担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下列事项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公司由副经理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为4年
C.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任期为2年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