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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宇公司2007年至2008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1)2007年1月1日,皓宇公司购买A公司的股票,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604万元,其中:4万元为已宣告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2)2007年4月10日,皓宇公司收到购买价款中包含的现金股利4万元。(3)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628万元。(4)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612万元。(5)2008年2月1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现金股利,皓宇公司可以获得现金股利2万元。(6)2008

题目

皓宇公司2007年至2008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

(1)2007年1月1日,皓宇公司购买A公司的股票,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604万元,其中:4万元为已宣告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另外支付交易费用10万元。

(2)2007年4月10日,皓宇公司收到购买价款中包含的现金股利4万元。

(3)2007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价为628万元。

(4)2007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市价为612万元。

(5)2008年2月10日A公司宣告分派2007年度现金股利,皓宇公司可以获得现金股利2万元。

(6)2008年3月1日,皓宇公司收到现金股利2万元,存入银行。

(7)2008年5月18日,皓宇公司将该股票全部出售。所得价款770万元存入银行。

要求:

(1)计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

(2)编制皓宇公司以上相关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相似考题

4.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4)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更多“皓宇公司2007年至2008年发生如下投资业务:(1)2007年1月1日,皓宇公司购买A公司的股票,将 ”相关问题
  • 第1题:

    皓龙是()公司推出的处理器。

    A.Intel

    B.IBM

    C.AMD

    D.英伟达


    参考答案:C

  • 第2题:

    刘某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为该公司 的董事长;同时,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又为宏宇有限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且由刘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宏宇 有限责任公司欠某银行贷款达1000万元,为了逃避债 务,刘某将宏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转到蓝天有限责 任公司名下,致使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 款。对该1000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
    A.只能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B.只能由蓝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C.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负连带责任
    D.由宏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某负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揭开法人面纱”的问题。就宏宇 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控股股东为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而非刘某。宏宇有限责任公司逃避债务,由其股东负 连带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3题:

    华宇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甲汽车玻璃制造公司为华宇公司控股股东的私人企业。华宇公司多年来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30%从甲公司采购汽车玻璃。华宇公司隧道挖掘问题的主要表现是(  )。

    A.滥用公司资源
    B.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C.直接占用资源
    D.内幕交易

    答案:B
    解析:
    华宇公司以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30%从控股股东的私人企业采购汽车玻璃,对其进行利益输送,属于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中的商品服务交易活动。

  • 第4题:

    新宇公司与云一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新宇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云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新宇公司在半个月内支付云一公司100万元货款,一个月后,新宇公司仍未支付,云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宇公司私下转移完公司财产导致资不抵债,资产仅剩几台已经停止运行的机器,且正准备将这几台机器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做法是:()

    A:执行机构应当先向新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B:执行机构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C: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法院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新宇公司承担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强制执行措施。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新宇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此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252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此,D项正确。该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新宇公司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此,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

  • 第5题:

    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505台。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问:
    (1)天鹅公司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合同中的定金条款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天鹅公司能够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本案中,大兴公司、全宇公司、天鹅公司分别为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全宇公司不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大兴公司造成的。全宇公司有义务向天鹅公司披露委托人大兴公司,天鹅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签订的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隔%,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标的额为130万元,因此,定金数额不得超过26万,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0万元,已经超过最高限额。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的比例的,并非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也不是导致定金条款全部无效,其后果只是超过的部分无效。
    (3)如果天鹅公司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予返还。因为大兴公司系不当得利。本案中,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数量是500台,全宇公司与大兴公司的委托合同也是约定的500台,由于天鹅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全宇公司多收了5台彩电,后来全宇公司又将这5台彩电交给了大兴公司,大兴公司在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这5台彩电,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天鹅公司。此外,如果天鹅公司未主张返还,大兴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
    (4)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彩电因追尾事故受损时,尚未交付给买方全宇公司,所以该损失应由卖方天鹅公司承担。
    (5)天鹅公司不能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天鹅公司已经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货款,这就表明天鹅公司选定全宇公司为相对人主张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天鹅公司不得再行改变其选择转而向大兴公司主张权利。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担保法》第91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定金数额)、《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第162条(买卖合同中多收标的物的处理)、第403条第2款(委托合同中第三人的选择权)。本案例是一道有关隐名代理、买卖合同和担保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性考查题,但如果考生能够理解其中有关隐名代理的相关知识点,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