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4.3.6条规定,当液化砂土层、粉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见题36表)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
A项,根据第4.3.7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采用桩基础,故采用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满足。
B项,由于拟建场地地基液化等级为中等,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由表4.3.6(见题36表)可知,所采用抗液化措施是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满足。
C项,由于拟建场地地基液化等级为中等,抗震设防类别为丁类,由表4.3.6(见题36表)可知,可不采取措施,满足。
D项,根据第4.3.8条第1款规定,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其值不宜大于5;大面积筏基、箱基的中心区域,处理后的液化指数可比上述规定降低1;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小于5,符合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措施的要求,不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