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甲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A.侵占罪B.贪污罪C.诈骗罪D.职务侵占罪

题目

甲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构成( )。

A.侵占罪

B.贪污罪

C.诈骗罪

D.职务侵占罪


相似考题
更多“甲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正确答案:ACD

  • 第2题:

    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甲在分拣包裹的过程中,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然后离开公司送货途中,拆开包裹,据为己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B.认定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取走该包裹时,该包裹并不处于其经手、管理过程中

    C.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认定甲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理由在于,甲系该单位的员工,且其工作就是收取快递包裹

    答案:A,B
    解析:
    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便利”强调利用职务行为的管理性,而不是利用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甲把不属于自己负责的传送带上的包裹,放入自己的快递车内,并没有利用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而是单纯利用容易接近作案环境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构成盗窃罪。A、B两项正确,当选。C、D两项错误,不当选。

  • 第3题:

    下列有关财产犯罪的表达,正确的有:()

    A:某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钱包一个,内装人民币50元整,被失主发现后扭送当地派出所。在扭送途中,某甲趁失主不备,猛然将其推倒(失主未受伤),夺路逃走后又被群众抓获。对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
    B:某乙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10万元,据为己有。对某乙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
    C:某丙以谈生意为名,约某丁带上50万元的存折(设密码)到一旅馆客房内。某丁到后,某丙问存折带来没有,某丁说带了。某丙随即打电话到银行,问能否取出50万存款,银行方面说可以。某丙即伙同他人将丁某捆绑,搜出存折、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取款,但银行已经下班,让明日来取款。后来某丙等人听说某丁已经报案,潜逃外地。对某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数额加重犯的未遂,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D:某戊对某乙实施抢夺行为,将某乙的手包(内有价值100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500元)抢到手,某乙当场发现自己的手包被抢,立即追赶某戊。某戊被某乙抓住后,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某乙扎成轻伤。对某戊应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所转化成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答案:B,D
    解析:
    【考点】财产罪的认定。详解:某甲窃得50元钱被扭送,中途企图逃跑,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属盗窃行为,但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不构成犯罪。注意:虽然扒窃构成盗窃罪无数额要求,但也应根据情节综合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捆绑行为属于抢劫的暴力手段,所以不因此而构成绑架罪;某丙虽然抢取了存折,但一时无法兑现,认定为未遂较为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也存在未遂问题,但抢劫数额巨大的为例外情形,故C项不当选。

  • 第4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考点】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共同犯罪与身份【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A正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丙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并非“从事公务”,因此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选项正确。依照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因此丁与李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D正确。

  • 第5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A:甲系某村民小组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
    B: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
    C: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5万元公款非法据为己有
    D:丁与某私营企业的部门经理李某内外勾结,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5万元资金非法据为己有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中,甲系村民小组的组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B中,乙也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该立法解释,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选项C中.丙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部门经理,不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因此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选项D中,丁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与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