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是“乘人之危”?为什么?
第1题:
旅行社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第2题:
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12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13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13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问题】(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
答案:(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旅行社高薪聘请的乙旅行社15名工作人员,并其在乙旅行社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其中,乙旅行社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则是属于乙旅行社的商业秘密。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题:
12、甲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在当地由乙旅行社负责接待。但是,乙旅行社的导游员小刘减少了旅游景点并增加了旅游团的购物时间。旅游者在主张权利时,追究的是
A.甲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B.乙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C.小刘的违约责任
D.甲旅行社和乙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第4题:
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第5题:
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辞职后即到了乙旅行社任职。李某违反甲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将该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旅行社。乙旅行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旅行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旅行社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旅行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要认定乙旅行社和李某侵犯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应当审查的事实包括( )。
A.甲旅行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
B.乙旅行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旅行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
D.乙旅行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旅行社的上述业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