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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黄金周期间,魏某等7人与陕西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等内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住房为三星级的饭店。游客王某等4人则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某旅游公司转团至陕西某旅行社的。在魏某、王某等人飞抵张家界后,发现地接社张家界某旅行社将客人带到无任何星级的家庭宾馆。旅客们强烈要求换房,但组团社导游全某置之不理。魏某、王某等人还了解到地接社派来的导游熊某没有出示导游证,后经旅客一再要求,他才出示“旅游咨询接待证”。整个旅游过程中,大家只能随其

题目

2002年黄金周期间,魏某等7人与陕西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中的吃住行游购等内容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住房为三星级的饭店。游客王某等4人则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某旅游公司转团至陕西某旅行社的。在魏某、王某等人飞抵张家界后,发现地接社张家界某旅行社将客人带到无任何星级的家庭宾馆。旅客们强烈要求换房,但组团社导游全某置之不理。魏某、王某等人还了解到地接社派来的导游熊某没有出示导游证,后经旅客一再要求,他才出示“旅游咨询接待证”。整个旅游过程中,大家只能随其他旅游团的导游东听一下,细听一下,完全未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旅游结束后,魏某、王某等人向旅游局质监所投诉,要求陕西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称旅游者的损失是张家界某旅行社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导游熊某是去年考上导游的,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还没有办下来,但并不影响他从事导游活动。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某旅游公司将王某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至陕西某旅行社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什么?

(2)某旅行社认为熊某没有导游证并不影响其从事导游活动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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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答案:(1)《旅行社条例》规定,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种违约行为,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分)。(该知识点也可这样回答: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旅行社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切实注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1分)无证导游存在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败坏了旅游业的声誉,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2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分)

更多“2002年黄金周期间,魏某等7人与陕西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旅游团”。旅 ”相关问题
  • 第1题:

    1999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2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关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雪拥居庸车不前”,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经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2)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49、(1)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年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 第2题:

    2008年6月,某旅行社接待澳门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6月16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俞某担任该团陪同。俞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6月17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6月16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俞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6月16日晚天降大雨,6月17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因山体滑坡,道路瘫痪,旅游团只得返回。翌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俞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塌方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②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①导游员的辩解不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②旅行社的辩解也不成立,导游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所以,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 第3题:

    某旅游团即将结束在华旅游活动,其中一位游客要求留下来继续到其他地方旅游,请旅行社给予帮助。对此,该团导游应告知该游客与旅行社()。

    A.签订补充合同
    B.签订延长合同
    C.另行签订合同
    D.签订附加合同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某旅行社组织50人的旅游团到华山旅游,在游览期间,游客刘某向导游人员提出自行游览,随后离团自行上山,结果不慎跌伤手臂。对此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 第5题:

    2001年2月,某旅行社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内地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2日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张某担任该团陪同。张某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旅游团的团员对此变更曾表示异议,但张某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晚天降大雪,2月14日晨该旅游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翠日,该旅游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则辩称。该旅游行程,属导游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张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1)导游员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什么是不可抗力?

    (2)旅行社的辩解是否成立?为什么,旅行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1 导游员的辨解是没有道理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进行导游活动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删减、增加、变更接待计划。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旅行社的辨解也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的委派而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应对导游人员带团过程中的行为负责。国而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