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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损坏后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个月以内的,若损害责任属供用企业的,则应由供电企业按原购货发票全额赔偿。

    A3

    B5

    C6

    D12


    C

  • 第2题:

    为什么制定《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它适用于哪些范围?
    (1)为了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理赔处理,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原电力工业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并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2)《办法》适用于由供电企业以220/380V电压供电的居民用户,因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导致电能质量劣化,引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的索赔处理。
    《办法》所称电力运行事故,是指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V供电线路或设备上,因供电企业责任,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发生零线断线发生零线与相线互碰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V线路上或高压线路对220/380V线路放电。
    《办法》还规定,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

  • 第3题: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直接向第三人索赔。

    A

    B



  • 第4题: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中,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进行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客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 第5题:

    《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损坏后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几个月以内的,若损害责任属供用企业的,则应由供电企业按原购货发票全额赔偿。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