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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电脑维修金额在()及以下的,营业厅安全设备管理员可请代维公司人员直接修理。 ”相关问题
  • 第1题:

    作为理算员,请简述接受客户索赔时,审核维修发票及维修清单的内容及要点,并明确如发现实际修理金额与定损金额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参考答案:
    审核内容和要点主要是审核发票填写是否齐全、审核发票的真伪,是否有组织机构代码、审核发票金额是否与损失确认书一致、损失维修清单是否清晰明确,是否与定损内容相符。(4分)(答出五项即可满分)
    当实际修理金额超过定损金额时,按照定损金额结算; (2分)
    当实际修理金额低于定损金额时,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结算;(2分)
    如定损时按4S店价格标准确定损失的,理算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4S店的修理发票,(2分)否则,应退回定损重新核定损失金额。(2分)

  • 第2题:

    陈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电脑修理部只能通过起诉来追讨修理费,不能留置电脑来追讨修理费
    B.电脑修理部对该电脑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电脑修理部只能留置电脑不能留置电脑的鼠标
    D.电脑修理部留置后可立即变卖电脑以充抵修理费

    答案:B
    解析:
    (1)选项A:电脑修理部合法占有陈某的电脑,在陈某不支付修理费时,电脑修理部有权依法留置该电脑,并有权就该电脑优先受偿;(2)选项B:电脑修理部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对电脑合法占有;(3)选项C: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电脑是主物,电脑的鼠标是从物;(4)选项D: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 第3题:

    柴某见好友赵某学习认真,决定赠与其笔记本电脑一台。在使用过程中,该笔记本因电池故障损坏,赵某将其送往王某的维修店修理。
    <4>、电脑损坏后,赵某将其送到王某的维修店修理。若王某操作不当,导致房屋失火,该电脑被损毁。对此,( )。

    A.在房屋失火前,王某未经赵某同意就将电脑全部交由第三人维修的,赵某可以解除合同
    B.王某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王某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C.若赵某未预先支付维修款,则王某可拒绝履行维修义务
    D.若在房屋失火前,电脑已经维修好,而赵某在完成维修后拒付维修款,则王某可主张留置电脑
    E.如果赵某对房屋失火的发生有过错的,王某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答案:A,B,D,E
    解析:
    本题考核承揽合同。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以选项B正确。本题并未说明存在先付维修款的约定,实践中也没有类似惯例。所以选项C错误。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选项D正确。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所以选项E正确。@##

  • 第4题: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康成公司无权立即行使留置权,而应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选项B正确。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康成公司曾善意取得电脑的留置权。《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据此可知,电脑被偷走后,康成公司对电脑的留置权消灭。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可知,康成公司(占有人)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选项D错误。合同具有相对性,康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维修合同关系。因此,康成公司无权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提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留置权例外,即对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此观点与2013年卷三单选第9题的观点相左,考生复习时须引起注意,以最新观点为准。

  • 第5题:

    陈某将自己的电脑送到某电脑修理部修理,但由于电脑主板损坏,修理费用为800元,陈某认为修理费过高,在电脑修理好后不予支付修理费,于是该电脑修理部将陈某的电脑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电脑修理部只能通过起诉来追讨修理费,不能留置电脑来追讨修理费
    B.电脑修理部对该电脑的占有是非法占有
    C.电脑修理部只能留置电脑不能留置电脑的鼠标
    D.电脑修理部留置后可立即变卖电脑以充抵修理费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电脑修理部合法占有陈某的电脑,在陈某不支付修理费时,电脑修理部有权依法留置该电脑,并有权就该电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选项B:电脑修理部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对电脑合法占有;(3)选项C: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电脑是主物,电脑的鼠标是从物;(4)选项D:留置财产后应当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