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GATS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
第1题:
简述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1)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2)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施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性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该制度实施的结果是双边谈判、多边受益,因而可能存在搭便车的情况。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
第2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3题:
关于GATS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A.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B.GATS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这些义务运用于GATS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
C.GATS的一般义务和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公平竞争
D.一国可以为保护本国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或传统文化而采取有违一般义务和原则的措施
第4题:
简述G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第5题:
3、下列()属于GATS条款中所规定的一般承诺义务
A.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
B.市场准入和透明度原则
C.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
D.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