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住所是一个有久居之意而又不常居住的场所,居所则是一个人无久居之意而连续居住一定期间的场所,因此住所与居所在本质意义是相同的。()

题目

住所是一个有久居之意而又不常居住的场所,居所则是一个人无久居之意而连续居住一定期间的场所,因此住所与居所在本质意义是相同的。()


相似考题
更多“住所是一个有久居之意而又不常居住的场所,居所则是一个人无久居之意而连续居住一定期间的场 ”相关问题
  • 第1题:

    公元12、13世纪时兴起的蒙古民族结束了()而永久居住在这个地方。


    参考答案:北方民族聚散无常的局面

  • 第2题:

    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表述,错误的是()。

    A.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B.监视居住一律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C.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据此可知,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才能折抵刑期。故本题应选D。

  • 第3题:

    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条件是(  )。
    A.年满40周岁
    B.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
    C.在外国无居留权
    D.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条件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在外国无居留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第4题:

    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A.在澳门连续居住满15年

    B.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C.中国公民

    D.在外国无居留权


    B  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任职资格

     

  • 第5题:

    共用题干

    监视居住分为住处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下列有关监视居住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B: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C: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D: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1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措施的对象有可能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遇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BD项属于适用公安机关拘留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高检规则》第110条。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选项A属于预备犯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即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因此亦可以先行拘留。选项C属于第(4)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逃跑,因此可以先行拘留。选项D属于第(6)种情形,同样可以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此案尚在侦查阶段,也不是自诉案件,因此,不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补充侦查和取保候审的决定是不得作出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10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2)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四个选项均属于可以逮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