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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是()A、罪责刑相称B、罚当其罪C、轻罪轻罚D、重罪重罚

题目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A、罪责刑相称

B、罚当其罪

C、轻罪轻罚

D、重罪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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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正确答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体现为: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 第2题: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落实。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规定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应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生,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从上述含义可以看出,刑罚的轻重不单是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也应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加以调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包括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而且把刑罚个别化的内容包括在内。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体现为: (1)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此外,刑法总则还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与执行的制度。 (3)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 第3题:

    5、下列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第4题: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案:
    解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要体现在: (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2)刑法总则中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 第5题: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A.罚当其罪

    B.轻罪轻罚

    C.罪刑相称

    D.重罪重罚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