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题:
4、合同的担保是合同的保全的另一种说法。()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是合同债权人实施的保证合同利益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