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包括:①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根据《政府采购协议》第3条规定,各国对国外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也不低于对任何其他一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②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5条详细规定了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保证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有充足的外汇,发展国内工业、农业和落后地区家庭手工业和其他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协议》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技术援助、抵偿和审议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③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第17条规定协议成员国应该鼓励本国实体公开本国政策,受理非成员国的投标的条件,采购要求和诉讼的条件,保证程序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