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期间,甲欲将这套房子以25万元卖给丙,丙知道房子已设置抵押,但愿意接受。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甲可以卖出该房屋,但应先征得乙的同意B.甲可以卖出该房屋,不必征得乙的同意C.甲可以卖出该房屋,但事前应通知乙D.甲无权卖出该房屋,因为此房屋已设置了抵押权

题目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期间,甲欲将这套房子以25万元卖给丙,丙知道房子已设置抵押,但愿意接受。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卖出该房屋,但应先征得乙的同意

B.甲可以卖出该房屋,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甲可以卖出该房屋,但事前应通知乙

D.甲无权卖出该房屋,因为此房屋已设置了抵押权


相似考题
更多“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担保。抵押期间,甲欲将这套房子以25万元卖给丙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参考答案:

    据规定,不动产的抵押与买卖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在本案中,房屋的抵押没有进行登记,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有效。丙肯定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 第2题:

    甲以自有的房子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房子卖给了丙,并已办理登记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D

  • 第3题:

    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轿车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甲的好友丙同意以其居住的一套房屋为甲提供担保,丁愿意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如果甲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先执行甲的抵押担保
    B.乙可以先执行丙的房屋担保
    C.乙在执行其他物保前不得向丁请求权利
    D.甲丙丁三人不得约定担保顺序

    答案:B
    解析:
    关于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①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③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

  • 第4题: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D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丁享有的留置权最先得到受偿。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据此可知,本题中乙享有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丙享有的质权受偿,丙享有的质权优先于甲享有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综上,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丁、乙、丙、甲。

     

  • 第5题: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解析:
    【考点】同一物上设立的数个担保物权的顺位【详解】按照《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成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采交付生效主义,同升公司已办理了交付,动产质权成立。因此就同一标的物存有留置权、质权、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优先于质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留置权人最优先,其次为已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而后为质权人,最后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即为丁乙丙甲,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