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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欠付设备款20万元,现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则原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可( )。A.由原甲公司负责人承担B.由丙或丁公司全部承担C.由丙、丁两公司按比例承担D.由丙、丁两公司连带承担E.因甲公司分立而消灭

题目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欠付设备款20万元,现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则原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可( )。

A.由原甲公司负责人承担

B.由丙或丁公司全部承担

C.由丙、丁两公司按比例承担

D.由丙、丁两公司连带承担

E.因甲公司分立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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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乙公司( )。

    A.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可以要求丙、了、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C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乙公司的设备,设备总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分5次付款,每次付款2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期款后,第三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B:甲公司付了首期款后,第二期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一次付清剩余的全部价款
    C:甲公司付了首期和二、三、四期款后,第五期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催告后,甲公司仍未支付,乙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D: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买卖合同后,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146条的规定,A选项中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违反约定不收取货物之日起由乙公司承担,因此货物毁损,乙公司仍应当支付货款,所以A选项当选。《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62条,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入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C项不当选。B选项中丙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丁公司不能使用,意味着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设备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设备毁损,丁公司有权不支付设备价款,所以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中庚公司交付的房屋虽然有一扇玻璃破碎,但是根本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张某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的风险应由张某承担,张某应向庚公司支付房屋价款,所以D选项当选。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ABD选项正确。本题中每一期的付款都达到全部价款的1/5,因此即使甲公司最后一期付款没有按时支付,乙公司都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所以C选项不正确。
    本题中租赁期限届满,赵某继续居住,李某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不是2年,而是不定期,因此李某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A选项不正确。原租赁合同有效,赵某有权居住,赵某的居住不构成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赵某应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交付租金,所以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互易合同是互相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李某仅是同意孙某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并不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孙某,所以不是互易合同。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并且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本题中李某不是定作人,对孙某创作油画没有要求,孙某也不是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所以不是承揽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本题中孙某为李某画油画是以李某提供房屋给孙某居住为对价的,不是无偿的,所以不是赠与合同。租金一般以现金的方式计算,但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以实物为租金,本题中孙某和李某约定孙某以油画作为居住李某房屋的对价,油画即为孙某租赁李某房屋的租金,所以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据此,本题中仅在A选项中李某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A选项中受赠人黄某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姐姐,王某的姐姐是王某的近亲属,因此王某可以撤销对黄某的赠与,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张大山对张某负有赡养义务,张大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张某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选项正确。C选项中李某违反赠与中约定的义务,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虽然李某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赵某只是不可以要求李某返还赠与物,但是赵某有权撤销赠与,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D选项中周某的行为致使孙某死亡,孙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是孙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孙某的妻子自孙某死亡之日起8个月方提出撤销,已经丧失了撤销权,所以D选项不正确。

  • 第3题: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设备欠付设备款20万元,乙公司拖欠甲公司工程款20万元,按《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A.合同解除
    B.两公司的债务抵销
    C.两公司合二为一
    D.乙公司部分履行
    E.双方按约定履行完毕

    答案:A,B,C,E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24页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 第5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