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法的意志性与法的规律性及其关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在两方面:
法的阶级意志性:
(1)法律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不可能是全民意志的体现,一定具有阶级性,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偏向性、倾向性。
(2)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要变成国家意志,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直接等同于法律,而是要变成国家意志,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变成国家意志才能为法的效力来源和普遍遵守提供正当理由;二是才能借助国家机器来实施法律,实质上是通过法律来推行统治阶级自己的意志。
(3)表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①整体性、统一性,即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个人的意志,而是经过一定斗争形成的一个整体,具有统一性;②相关性,即体现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根本经济利益相关的意志;③非单一性,即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取决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状况,故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法的物质制约性:
(1)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即决定法律本身及运动的因素从最终意义上讲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而并非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律具有符合规律性的一面,这里的客观规律就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一定要反映这一条件,而不可能脱离这一条件。
(2)法的效果和生命力取决于统治阶级对客观历史条件、客观规律的反映程度。法是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但这一反映由于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并不能保证时刻准确,特别是由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本身有可能偏离客观规律,又加上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整体性、统一性、相关性、妥协性,故最终反映到法律上的物质生活条件并非与客观规律相一致,这一反映的准确度、近似度就决定了法的效果和生命力。
(3)制约性的相对性(受影响性)。尽管法最终要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经济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对法具有重要影响,如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甚至自然条件等。在肯定法的物质制约性时,不可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