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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C.同时实 ”相关问题
  • 第1题:

    以下情况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识联络时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D
    解析:
    解析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A选项错误,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B、C选项错误,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
    D选项正确,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
    故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A,B,C
    解析:
    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应当选A、B、C。

  • 第3题:

    根据共同犯罪主观要件的原理,下列()不构成共同犯罪。

    A缺乏意思联络的同时犯罪

    B同时实施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

    C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

    D一方故意,另一方过失而构成的犯罪


    A,B,C,D

  • 第4题:

    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有( )。
    A. 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无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A,B,C,D
    解析:
    【详解】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且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 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故选ABCD。

  • 第5题:

    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故意,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答案:A,B,C
    解析: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选项A、B、C中的行为人都不具备“共同故意”这一条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考点。为了便于考生理解、记忆,我们结合一些案例,将该内容总结如下:根据“共同故意”这一条件的要求,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参见《刑法》第25条第2款)。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重大案犯趁机脱逃。前者为过失,后者为故意,在客观上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例如,甲、乙二人趁商店失火之机,不谋而合地同时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由于甲、乙二人在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先到丙家窃取电视机,乙后到丙家窃取电冰箱。甲、乙二人虽然实施了相同的盗窃行为.并且都是在丙家作案,但由于缺乏“共同”故意,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注意,此案中的甲、乙二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另案:甲、乙二人事先并未联络,但却凑巧同时到丙家盗窃,在盗窃现场,甲、乙二人商量互相配合,共同盗窃,则应当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丙女的财物,乙除实施盗窃行为之外,还强奸了丙女,甲对此毫不知情。甲、乙二人固然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31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