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精解】清朝在继续沿用明朝司法机关设置体系的同时,还设立了其他司法机关,体现了清朝对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的关注和对满族特权的维护。清朝在中央设置了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分掌复核、审判和监察职能。此外,清朝设置了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管理机关,故选B项。注意:北齐、北周、隋、唐、宋时期,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大理寺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隋、唐、宋时期,刑部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元、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而且是主审机关。刑部还是六部之一。明、清时期的刑部位高权重,元、明、清时期刑部职权的变化,体现了刑部职权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