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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题目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

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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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
    B.某高校校长对财物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总经理和高校校长都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AB选项说法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玩忽职守行为,与玩忽职守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特别法条,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条,原则上优先适用特别法条。C选项说法错误。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又没有特别法条的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D选项说法正确。

  • 第2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
    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的具体适用。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D项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A、B项分别构成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和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C项执行庭庭长的行为仅使当事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 第3题:

    (2007年真题)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
    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年12月28 H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A、B两项由于不满足主体要求,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D项满足了该罪的要件。C项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 第4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
    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根据题意可知A、B项的犯罪主体不具备成立玩忽职守罪的要求,分别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C项执行庭庭长的行为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D项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要求,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玩忽职守罪,首要考虑的因素是主体的身份问题,即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类型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是渎职犯罪中的一般罪,如果构成其他特殊的渎职犯罪,则不构成玩忽职守。

  • 第5题:

    下列情形中,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是(  )。
    A.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
    B.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
    C.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D.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中的人员。A、B两项由于不满足主体要求,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D满足了该罪的要件。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c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