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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迫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构成故意伤害罪C.构成寻衅滋事罪D.不构成犯罪

题目

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迫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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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追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在互相斗殴过程中,一方放弃斗殴行为而逃跑的,在另一方继续对其实施伤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本题中,乙已经放弃了斗殴行为,而甲仍然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势危急,在此情况下为保护自己,乙用刀刺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不构成犯罪。

  • 第2题:

    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迫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相互斗殴行为一般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放弃斗殴而逃跑,另一方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的,可以对其正当防卫。本题中,乙已经放弃斗殴行为,甲仍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用木棒劈头盖脸打来,很可能造成他人重伤后果,因此乙正当防卫将其刺成重伤,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乙不构成犯罪。D选项说法正确,ABC选项说法错误。

  • 第3题:

    (2007年真题)甲与乙因生活琐事互相斗殴,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紧追不舍乙逃出500米后被甲追上。甲用木棒朝乙劈头盖脸打来。情急之下,乙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甲刺去,致甲重伤。乙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解析:本题中乙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而不构成犯罪,D正确。
    解答本题时部分考生的疑点主要有二:一是甲的行为是否是不法侵害。二是乙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其实只要正确理解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就会排除这两个疑点。

  • 第4题:

    甲、乙在街头因琐事斗殴,甲感到自己不是乙的对手,转身逃跑,乙紧追不舍。路人丙见状,跑上前想阻止乙追打甲。甲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挥棍打丙,致其重伤。在本案中,甲打伤丙的行为在刑法中属于( )。

    A.假想防卫
    B.防卫过当
    C.防卫不适时
    D.正当防卫

    答案:A
    解析: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此正当防卫的第一要点就是必须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存在。本题中丙欲帮甲而甲却误认为丙是乙的同伙而将其打伤,由于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甲误以为存在而进行防卫,因此甲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故选A项。

  • 第5题:

    被告人甲,男,17岁,无业。曾两次因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某日,甲去看晚场电影,怕被打,借了一把三棱刮刀带在身上。电影散场后,见乙(19岁,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正在拦截一女青年,被告人上前劝阻,女青年趁机脱险。乙认为甲阻挠了自已的“好事”而恼怒,一把将甲揪住,持刀向甲连刺两刀,均被甲躲过。在乙向甲刺第5刀的时候,甲向乙还刺一刀,刺中乙的腹部。乙某的同伙丙、丁、戊一拥而上殴打甲,甲又刺丙腿上一刀后逃跑,丁紧追而来,甲又刺丁一刀后继续逃跑,最后甲被戊等人追上。戊等人将甲按倒在地后扎了四刀,甲也刺了戊两刀。乙、丙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丁受重伤,戊受轻伤,被告人受轻伤后经治疗痊愈。
    问: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并请简述理由。


    答案:
    解析:
    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5个条件,即前提条件、时机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具体地说,必须确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出于防卫意图,并在防卫限度内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正当防卫的5个方面。